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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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以
    下簡稱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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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以下簡稱申請認可單位),得申請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應設專責一級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二)已參照本會所公布之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
      HMS)指引,建立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三)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近三年未曾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職業災害。
(四)已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統計期間
      滿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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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為辦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之審查,得設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認可審查小組)。
    認可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兼任;委員
    六至八人,由本會聘請具安全衛生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擔任之,任
    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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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可審查小組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委員相互推選一
    人擔任主席。
    認可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
    會,並得邀請有關事業單位、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列席。認可審查
    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本會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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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會委託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相關事項之機構(以
    下簡稱認可作業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案件初審、現場查核及臨場訪
      視作業。
(三)協助認可審查小組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事宜。
(四)提供事業單位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之教育及諮詢服
      務。
(五)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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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可作業機構聘請之認可作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報本會
    核定:
(一)從事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業務十五年以上,並有三年以上主管經歷者
      。
(二)具大學以上學歷,從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二十年以上,並有五年以
      上主管經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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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可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認可作業機構指派執行本要點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作業。
(二)參加本會舉辦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相關之業務講習
      或訓練。
(三)與申請認可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績效認可作業。
(四)不得變更、隱匿或捏造申請認可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
      可結果。
(五)不得與申請認可單位有不當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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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認可單位應函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表」(如
    附件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與執行報告」(如附件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如附件三)及相關文件,
    向認可作業機構提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但通過 T
    OSHMS 驗證者,得免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與執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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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可作業機構於受理申請認可單位之申請後,應指派認可作業人員進
    行初審;必要時,得參照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紀錄,並以書面
    通知申請認可單位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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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認可單位所提申請認可資料,未符合第二點、第十八點、第二十
    一點規定、填報不實或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說明者,認可作業
    機構得載明理由退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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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認可作業機構於初審時,應指派認可作業人員實地查核申請認可單
      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執行績效(以下簡稱現場查核)。但申
      請認可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現場查核:
  (一)近五年曾獲國家工安獎之企業獎者。
  (二)具有效之 TOSHMS 驗證證書,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
        評表」經認可作業機構初審評定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三)近三年曾獲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五星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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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認可作業人員執行現場查核時,申請認可單位應指派勞工安全衛生
      人員會同,並於現場查核表上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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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認可作業機構對於申請認可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應將初審結果與
      相關資料陳報認可審查小組審查: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均符合規定。
  (二)現場重點查核結果或於改正後符合 TOSHMS 要求,且無本會勞動
        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等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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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認可審查小組於審查認可申請案,必要時得指派委員進行現場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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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認可審查小組應對下列重點事項進行審查,對申請認可單位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管理績效有疑義或資料記載不實者,得退回認可作
      業機構重行辦理初審,或審定為未通過,並載明理由:
  (一)申請認可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
  (二)申請認可單位(含其承攬人)工作場所近三年內發生本會重大災
        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重大災害之情形。
  (三)申請認可單位及其承攬人近三年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
  (四)申請認可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現場查核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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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所設一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所置勞工安全
      衛生業務主管,得免除應為專責及專職之限制,其勞工安全衛生人
      員得從事經認可之業務。認可有效期間依下表審定之:
    ┌──────────┬─────┬─────┬─────┐
    │╲        ╲績效評分│          │          │          │
    │  ╲        ╲      │          │          │          │
    │    ╲有效期間╲    │          │          │          │
    │      ╲        ╲  │七十分以上│八十分以上│九十分以上│
    │近三年總╲        ╲│未滿八十分│未滿九十分│未滿一百分│
    │合傷害指數╲        │          │          │          │
    │平均值      ╲      │          │          │          │
    ├──────────┼─────┼─────┼─────┤
    │同行業二倍以上      │未通過    │未通過    │認可一年  │
    ├──────────┼─────┼─────┼─────┤
    │同行業一倍以上,未滿│未通過    │認可一年  │認可二年  │
    │二倍                │          │          │          │
    ├──────────┼─────┼─────┼─────┤
    │同行業二分之一以上,│認可一年  │認可二年  │認可三年  │
    │未滿一倍            │          │          │          │
    ├──────────┼─────┼─────┼─────┤
    │同行業四分之一以上,│認可二年  │認可三年  │認可五年  │
    │未滿二分之一        │          │          │          │
    ├──────────┼─────┼─────┼─────┤
    │同行業未滿四分之一  │認可三年  │認可五年  │認可十年  │
    ├──────────┼─────┴─────┴─────┤
    │      備    註      │一、本表所稱績效評分係依本要點附件│
    │                    │    二之自評內容及佐證資料之評分,│
    │                    │    指已達成自評內容且提出完整佐證│
    │                    │    資料之項目總數除以適用項目總數│
    │                    │    ,再乘以一百。                │
    │                    │二、本表所稱總合傷害指數,指傷害頻│
    │                    │    率與職業災害嚴重數相乘積除以一│
    │                    │    千的平方根;傷害頻數係指每百萬│
    │                    │    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職業災害嚴│
    │                    │    重率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總損│
    │                    │    失日數。                      │
    │                    │三、本表所稱同行業,指本會公告近三│
    │                    │    年內總和傷害指數之行業分類,比│
    │                    │    較基準為原事業單位之是項資料。│
    │                    │四、申請認可單位填載職業災害統計未│
    │                    │    滿三年者,認可有效期間應依比例│
    │                    │    原則,酌減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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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認可審查小組審定結果,由本會函復申請認可單位,並副知當地勞
      動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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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認可單位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函送認可作業機構申請複審。認可作業機構於收受
      後應重新認可,複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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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經認可之事業單位(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工作場所於認可期間
      發生第十五點第二款所定重大災害者,應於該災害發生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一併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檢討報告(含重大災
      害調查分析紀錄)重新申請認可,不受第二點之限制;逾期未申請
      者,其認可處分失效。
      認可審查小組審定前項認可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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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於認可期間,認可審查小組及認可作業機構得實
      施臨場訪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通知限期改善、酌減認可
      有效期間或廢止績效認可:
  (一)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情節重大。
  (二)未依規定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三)執行工作紀錄(含職業災害統計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拒絕或未能配合定期或不定期臨場訪視之相關事宜。
  (五)未依第十七點規定之審定結果辦理。
  (六)總合傷害指數已高於其前三年平均值。
      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有前項情形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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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認可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再申請認可:
    (一)認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者。
    (二)依第十點退回認可申請,自退回日起已滿三個月者。
    (三)認可結果未通過,自認可結果送達日起已滿一年者。
    (四)第十九點績效認可失效,自失效日起已滿一年者。
    (五)前點廢止績效認可,自廢止日起已滿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