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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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
    自動檢查辦法第六條之一所定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以下簡稱事業單
    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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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以下簡稱認可申請單位),得申請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應設專責一級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報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二)已參照本會所公布之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
      HMS) 指引,建立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三)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於認可申請當年及前三年度,未
      曾發生本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重大災害之情
      形。
(四)已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統計期間
      滿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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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為辦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之審查,得設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認可審查小組)。
    認可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兼任;委員
    六至八人,由本會聘請具安全衛生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擔任之,任
    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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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可審查小組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委員相互推選一
    人擔任主席。
    認可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
    會,並得邀請有關事業單位、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列席。認可審查
    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本會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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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會委託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相關事項之機構(以
    下簡稱認可作業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案件初審、現場查核及臨場訪
      視作業。
(三)協助認可審查小組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事宜。
(四)提供事業單位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之教育及諮詢服
      務。
(五)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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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可作業機構聘請之認可作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報本會
    核定:
(一)從事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業務十五年以上,並有三年以上主管經歷者
      。
(二)具大學以上學歷,從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二十年以上,並有五年以
      上主管經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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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可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認可作業機構指派執行本要點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作業。
(二)參加本會舉辦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相關之業務講習
      或訓練。
(三)與認可申請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績效認可作業。
(四)不得變更、隱匿或捏造認可申請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
      可結果。
(五)不得與認可申請單位有不當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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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可申請單位應函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表」(如
    附件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與執行報告」(如附件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如附件三)及相關文件,
    向認可作業機構提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但通過 T
    OSHMS 驗證者,得免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與執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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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可作業機構於受理認可申請單位之申請後,應指派認可作業人員進
    行初審;必要時,得參照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紀錄,並以書面
    通知認可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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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可申請單位所提認可申請資料,未符合第二點、第十八點、第二十
    二點規定、填報不實或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說明者,認可作業
    機構得載明理由退回其申請,並副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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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認可作業機構於初審時,應指派認可作業人員實地查核認可申請單
      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執行績效(以下簡稱現場查核)。但認
      可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現場查核:
  (一)近五年曾獲國家工安獎之企業獎。
  (二)具有效之 TOSHMS 驗證證書,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
        評表」之基本要項經認可作業機構初審評定達成比率至少應為百
        分之八十。
  (三)近三年曾獲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五星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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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認可作業人員執行現場查核時,認可申請單位應指派勞工安全衛生
      人員會同,並於現場查核表上會簽。
      認可申請單位經查核有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
      危險之虞者,認可作業機構應載明事由退回事業單位之申請,並副
      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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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認可申請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符合規定者,認可作業機構應將初審結果(含現場查核結果)與相
      關資料陳報認可審查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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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認可審查小組於審查認可申請案,必要時得指派委員進行現場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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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認可審查小組應對下列重點事項進行審查,對認可申請單位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管理績效欠佳、有疑義或資料記載不實者,得退回
      認可作業機構重行辦理初審,或審定為未通過,並載明理由:
  (一)認可申請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
  (二)認可申請單位(含其承攬人)工作場所於認可申請期間發生本會
        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重大災害。
  (三)認可申請單位及其承攬人前三年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
  (四)認可申請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現場查核報告書。
  (五)其他有關認可申請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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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所設一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所置勞工安全
      衛生業務主管,得免除應為專責及專職之限制,其勞工安全衛生人
      員得從事經認可之業務。認可有效期間依下表審定之:
    ┌──────────┬─────┬─────┬─────┐
    │╲        ╲管理分類│          │          │          │
    │  ╲        ╲      │          │          │          │
    │    ╲有效期間╲    │          │          │          │
    │      ╲        ╲  │   丙類   │  乙類    │  甲類    │
    │前三年總╲        ╲│          │          │          │
    │合傷害指數╲        │          │          │          │
    │平均值      ╲      │          │          │          │
    ├──────────┼─────┼─────┼─────┤
    │同行業二倍以上      │未通過    │未通過    │認可一年  │
    ├──────────┼─────┼─────┼─────┤
    │同行業一倍以上,未滿│未通過    │認可一年  │認可二年  │
    │二倍                │          │          │          │
    ├──────────┼─────┼─────┼─────┤
    │同行業二分之一以上,│認可一年  │認可二年  │認可三年  │
    │未滿一倍            │          │          │          │
    ├──────────┼─────┼─────┼─────┤
    │同行業四分之一以上,│認可二年  │認可三年  │認可五年  │
    │未滿二分之一        │          │          │          │
    ├──────────┼─────┼─────┼─────┤
    │同行業未滿四分之一  │認可三年  │認可五年  │認可十年  │
    ├──────────┼─────┴─────┴─────┤
    │      備    註      │一、本表所稱管理分類係依本要點附件│
    │                    │    三自評內容及佐證資料予以評定,│
    │                    │    自評表內容共計九大項,各大項均│
    │                    │    包含規劃、執行、檢討與改進等類│
    │                    │    別,各類別均包含基本要項及進階│
    │                    │    要項。自評項目各類別「基本要項│
    │                    │    」達成比率:至少應為百分之八十│
    │                    │    ;「進階要項」達成比率:在百分│
    │                    │    之五十以上為甲類,在百分之二十│
    │                    │    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為乙類,未達│
    │                    │    百分之二十為丙類。            │
    │                    │二、本表所稱總合傷害指數,指傷害頻│
    │                    │    率與職業災害嚴重率相乘積除以一│
    │                    │    千的平方根;傷害頻率係指每百萬│
    │                    │    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職業災害嚴│
    │                    │    重率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總損│
    │                    │    失日數。                      │
    │                    │三、本表所稱同行業,指本會公告前三│
    │                    │    年總合傷害指數之行業分類,比較│
    │                    │    基準為原事業單位之是項資料。  │
    │                    │四、認可申請單位填載職業災害統計未│
    │                    │    滿三年者,認可有效期間應依比例│
    │                    │    原則,酌減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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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認可審查小組審定結果,由本會函復認可申請單位,並副知當地勞
      動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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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認可申請單位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函送認可作業機構申請複審。認可作業機構於收受
      後應重新認可,複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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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經認可之事業單位(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工作場所於認可有效
      期間內,發生本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重大災
      害者,應於該災害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一併檢附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運作檢討報告(含重大災害調查分析紀錄)重新申請認可
      ,不受第二點之限制;逾期未申請者,其認可處分失效。
      認可審查小組審定前項認可有效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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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因合併、分割或其他事由,致
      變更其名稱或登記地址者,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函報本會。逾期未
      函報者,其認可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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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於認可有效期間內,認可審查小組、認可作業
        機構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分別實施臨場訪視或檢查。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本會得通知限期改善、酌減認可有效期間或廢止、撤銷績
        效認可:
    (一)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二)未依規定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三)執行工作紀錄(含職業災害統計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拒絕或未能配合定期或不定期臨場訪視之相關事宜。
    (五)未依第十七點規定之審定結果辦理。
    (六)總合傷害指數已高於其前三年平均值。
    (七)申請認可時所檢附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等情
          事。
        前項經認可之事業單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會
        得視情節輕重酌減認可有效期間或廢止績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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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認可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再申請認可:
    (一)認可有效期限屆滿日三十日前。
    (二)依第十點及第十二點第二項退回認可申請,自退回日起已滿九
          十日。
    (三)認可結果未通過,自認可結果送達日起已滿一年。
    (四)第二十點績效認可失效,自失效日起已滿九十日。
    (五)前點廢止或撤銷績效認可,自廢止或撤銷處分送達日起已滿一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