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於認可有效期間內,認可審查小組、認可作業
機構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分別實施臨場訪視或檢查。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本會得通知限期改善、酌減認可有效期間或廢止、撤銷績
效認可:
(一)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二)未依規定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三)執行工作紀錄(含職業災害統計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拒絕或未能配合定期或不定期臨場訪視之相關事宜。
(五)未依第十七點規定之審定結果辦理。
(六)總合傷害指數已高於其前三年平均值。
(七)申請認可時所檢附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等情
事。
前項經認可之事業單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會
得視情節輕重酌減認可有效期間或廢止績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