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以下簡稱認可申請單位),得申請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應設專責一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
位,並報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二)已參照本部所公布之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HMS)指引,建立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三)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於認可申請當年及前三年度,未
曾發生本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甲級災害或第
四點所定職業災害之情形。但依第二十點規定重新申請認可,並於
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者,不在此限。
(四)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統
計期間滿一年以上。
申請展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者,應符合前項第二款及第
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