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一)已參照本部所公布之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
HMS) 指引,建立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二)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於認可申請期間及前三年度,未
曾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職業災
害情形。但依第二十點規定重新申請認可,經審查通過並於有效期
間屆滿前再申請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統
計期間滿三年。
(四)近三年總合傷害指數平均值為同行業(本部公告前三年總合傷害指
數之行業分類)未滿二分之一。
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再申請認可者,應符合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