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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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得全額補助,並依個案核定補助金額。
      申請單位為全國性或省級觀光產業相關行(職)業專業團體及法人
      團體、大專校院者,按申請計畫總經費補助百分之七十,每案最高
      補助七十萬元。
      前項申請單位訓練之學員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資格(含負
      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就業保險法被
      保險人失業者或其他經本局專案認定者,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
      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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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及公立大專院校辦理之訓練經費採就地審計方
      式辦理,地方政府訓練經費核銷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依訓練委外或補助之規劃及核銷作業機制,規範訓練
        單位辦理結銷時需繳交之核銷文件,應包含訓練單位出具之收據
        或發票、學員簽到退簿等,並於各該訓練計畫結訓後,依所規劃
        核定之訓練費用標準,計算並審核訓練單位相關經費無誤後給付
        訓練經費。
  (二)地方政府應留存核銷文件,備妥該訓練計畫之訓練計畫實施及經
        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九)、參訓學員名冊(如附表十)等二表
        ,再填具訓練經費核銷總表(如附表十一),函送本局辦理經費
        結報。第一次經費結報應於請領第三季款項時,併同辦理第一季
        、第二季所撥付款項之結銷作業,並就第三季應撥付款與結報剩
        餘款請撥差額,年度結束前應配合本局作業規定辦理結報事宜。
  (三)地方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將實際支用部分,填報規劃控管作業
        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十二)函送本局辦理結報,年度結束前再
        併同訓練經費函辦結報;前述之訓練經費及規劃控管作業費,地
        方政府如有剩餘款應於年度結束前一併繳回本局入就業安定基金
        專戶,已發生契約關係之案件致未能於年度內執行完畢者,得繼
        續辦理,並於次年度補助款額度內支應。
      地方政府應將訓練單位所送核銷文件留存備查;本局應於年度中,
      安排會計人員訪查地方政府上年度辦理訓練憑證核銷情形,並填寫
      辦理訓練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如附表十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