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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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滿二十歲之本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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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完成國民義務教育(民國四十五年以前出生或民國五十九年以前取
      得國民小學畢業證書者;民國四十六年以後出生或民國六十年以後
      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證書者),並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民國九十三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
        累計時數至少八十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2.民國九十三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
        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3.民國九十四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核心
        課程」之保母、教保或保育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
        者。該課程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且課程辦理完竣始得
        發給證明書。
      4.其他領有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幼教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
        ;該項訓練或進修,學分數應不得少於二十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
        三百六十小時。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畢業。
      1.學前及其他教育學類:家庭教育與諮商、人類發展與家庭、家政
        、家政教育、幼兒教育、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幼兒與家庭教育
        、特殊(兒童)教育、家庭教育、幼兒教育師資、幼稚教育師資
        等所系科。
      2.公共衛生、營養及護理學類:公共衛生、食品營養(科學)、食
        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
        保健科、營養與保健科技、營養(科學)、醫學營養、營養醫學
        、食品衛生、營養、護理、臨床護理、社區護理、中西(醫)結
        合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特)、護理助產合訓、早期療育(與
        照護)、健康照護(科學)、醫務健康照護管理、醫護管理、護
        理管理、護理技術、健康照護(管理)、臨床暨社區護理等所系
        科。
      3.兒童保育學類:(嬰)幼兒保育(技術)、兒童發展、兒童與家
        庭、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幼
        兒保育、兒童保育等所系科。
      4.社會工作學類:(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福祉與服務管理
        、社會工作、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社會科學等所系科。
      5.生活應用科學學類:生活應用與保健、生活(應用)科學、家政
        、農村家政、農村家事、綜合家政、漁村家事等所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