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進行評鑑前,本會應公開抽選決定各職評單位受評組別及場次,並以
書面通知之。同一地方政府委託二個以上職評單位辦理者,原則上編
於同一組。
職評單位應提供職評委員五份職評報告進行評鑑,其中二份由職評單
位自行選擇,餘三份由職評單位於評鑑當日前三十日,將當年度已完
成之職評報告清單,註明個案轉介來源(就業服務、庇護、職業訓練
或學校單位)送交本會後,由本會依不同轉介來源公開抽選。
職評單位應依第六點規定評鑑表項目及實際執行情形填寫自評表(附
表二),並逐項檢視資料(行政組織及管理、外在資源連結及宣導、
成果、服務時程管理、服務內容、職業輔導評量報告、特殊表現),
以 A4 大小排序(散裝不需裝定)於本會規定時程內,連同自評表送
本會彙整後統一印製。
本會應於評鑑前七日邀評鑑委員召開評鑑行前會議,並發送受評資料
予評鑑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