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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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競賽試題命製工作酬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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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支付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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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題│1.競賽日數三日(含)以上│1.競賽職類依其特性命製│
│ 命製│ :每題四千七百元,每站│ 試題為分題、站或項。│
│ 酬勞│ 一千二百元,每項七百元│2.各類技能競賽依據競賽│
│ 費 │ 。 │ 日數適用支付試題命製│
│ │2.競賽日數二日:每題三千│ 酬勞費。 │
│ │ 二百五十元,每站一千零│ │
│ │ 五十元,每項六百五十元│ │
│ │ 。 │ │
│ │3.競賽日數一日:每題一千│ │
│ │ 八百元,每站九百元,每│ │
│ │ 項六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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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繪圖│A4 每張四百元, │技能競賽試題另行繪製之│
│ 費 │A3 每張八百元。 │工作圖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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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題│競賽試題完稿前之試作工資│1.試題完稿前安排人員參│
│ 試作│,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 與試作之酬勞費。 │
│ 酬勞│第二項規定公告之每小時基│2.各類技能競賽,包含全│
│ 費 │本工資(以下簡稱每小時基│ 國技能競賽、分區技能│
│ │本工資)計,並以各類技能│ 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
│ │競賽實際競賽時間一點五倍│ 技能競賽及其他為特定│
│ │為限。 │ 目的所舉辦之技能競賽│
│ │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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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能競賽各項工作人員酬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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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支付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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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競賽│1.全日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乘│本項目人員包括: │
│ 工作│ 以八,半日以每小時基本│1.競賽作業工作人員:負│
│ 人員│ 工資乘以四。 │ 責籌備階段、競賽當日│
│ 酬勞│2.延長作業時間在二小時以│ 及競賽後,各任務編組│
│ 費 │ 內者,按每小時基本工資│ 之工作人員辦理有關競│
│ │ 加給三分之一支付。再延│ 賽場之規劃、布置、機│
│ │ 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 具之洽借、材料之採購│
│ │ 者,按每小時基本工資加│ 、選手、裁判等人員食│
│ │ 給三分之二支付。每日延│ 宿之安排、經費核銷、│
│ │ 長作業時間以四小時為限│ 維護競賽安全及交通秩│
│ │ 。 │ 序等。 │
│ │ │2.競賽場地管理人員:負│
│ │ │ 責籌備階段、競賽當日│
│ │ │ 及競賽後,競賽場地機│
│ │ │ 具之檢修、安裝、材料│
│ │ │ 之準備、保管、密封、│
│ │ │ 選手競賽崗位之規劃、│
│ │ │ 整理等。 │
│ │ │3.競賽服務人員:競賽當│
│ │ │ 日及前、後各一日負責│
│ │ │ 對選手與裁判等人員之│
│ │ │ 各項服務,如負責場地│
│ │ │ 接待、導覽、材料之搬│
│ │ │ 運、場地清理及美容職│
│ │ │ 類之人體模特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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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全日三千元,半日一千五百│競賽當日裁判長主持各項│
│ 長競│元。 │會議、會議資料整理、監│
│ 賽監│ │場及評分費用。 │
│ 評酬│ │ │
│ 勞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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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全日二千五百元,半日一千│競賽當日裁判人員參加會│
│ 人員│二百五十元。 │議監場及評分費用。 │
│ 競賽│ │ │
│ 監評│ │ │
│ 酬勞│ │ │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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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判│全日一千八百元,半日九百│競賽當日協助裁判競賽資│
│ 助理│元。 │料、材料整理及分數統計│
│ 酬勞│ │等行政庶務。 │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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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業│全日二千二百五十元,半日│1.技術顧問:競賽當日提│
│ 人員│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 供技術意見、故障點設│
│ 酬勞│ │ 置及維護機具設備等。│
│ 費 │ │2.手語翻譯人員:聽障選│
│ │ │ 手競賽試題及疑義等翻│
│ │ │ 譯工作。 │
│ │ │3.標準化病人:健康照顧│
│ │ │ 職類選手施作時,提供│
│ │ │ 專業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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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全日二千元,半日一千元。│競賽當日負責督導該競賽│
│ 場主│ │場地工作之競賽場主任酬│
│ 任酬│ │勞費。 │
│ 勞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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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賽│全日二千元,半日一千元。│競賽當日負責統籌該競賽│
│ 場副│ │場地工作之競賽場副主任│
│ 主任│ │酬勞費。 │
│ 酬勞│ │ │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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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籌備│每次二千五百元,每月支領│舉辦國手培訓及各種競賽│
│ 諮詢│總額以一萬元為限。 │命題、成績確認、檢討會│
│ 酬勞│ │或其他與競賽相關籌備、│
│ 費 │ │研商會議時,提供辦理事│
│ │ │項之諮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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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各│
│ 項工作人員酬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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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支付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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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全日三千元,半日一千五百│競賽前參加會議及裁判人│
│ 長競│元。 │員講習、競賽前參與競賽│
│ 賽酬│ │準備作業、競賽當日評分│
│ 勞費│ │及爭議處理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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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全日二千二百五十元,半日│1.指導老師:競賽前指導│
│ 人員│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 國手準備作業及競賽當│
│ 酬勞│ │ 日襄助選手管理等事宜│
│ 費 │ │ 。 │
│ │ │2.翻譯人員:競賽前參加│
│ │ │ 翻譯人員講習、協助裁│
│ │ │ 判長翻譯競賽試題、協│
│ │ │ 助國手競賽準備作業及│
│ │ │ 競賽當日協助釐清疑義│
│ │ │ 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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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辦理技能競賽或國手加強訓練之各項工作人員如有交通及住宿需│
│ 求者,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交│
│ 通費及住宿費。 │
│二、經核定出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
│ 技能競賽之裁判長、指導老師及翻譯人員,出國旅費比照「國外│
│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支領酬勞費者,不得支給零用費、禮│
│ 品交際及雜費。 │
│三、其他競賽及培訓國手相關費用支出,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勞│
│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 標準支付。 │
│四、本表支付標準以新臺幣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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