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
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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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競賽試題命製工作酬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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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支付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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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題│1.競賽日數三日(含)以上│1.競賽職類依其特性命製│
│      命製│  :每題四千七百元,每站│  試題為分題、站或項。│
│      酬勞│  一千二百元,每項七百元│2.各類技能競賽依據競賽│
│      費  │  。                    │  日數適用支付試題命製│
│          │2.競賽日數二日:每題三千│  酬勞費。            │
│          │  二百五十元,每站一千零│                      │
│          │  五十元,每項六百五十元│                      │
│          │  。                    │                      │
│          │3.競賽日數一日:每題一千│                      │
│          │  八百元,每站九百元,每│                      │
│          │  項六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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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繪圖│A4  每張四百元,        │技能競賽試題另行繪製之│
│      費  │A3  每張八百元。        │工作圖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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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題│競賽試題完稿前之試作工資│1.試題完稿前安排人員參│
│      試作│,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  與試作之酬勞費。    │
│      酬勞│第二項規定公告之每小時基│2.各類技能競賽,包含全│
│      費  │本工資(以下簡稱每小時基│  國技能競賽、分區技能│
│          │本工資)計,並以各類技能│  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
│          │競賽實際競賽時間一點五倍│  技能競賽及其他為特定│
│          │為限。                  │  目的所舉辦之技能競賽│
│          │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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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能競賽各項工作人員酬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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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支付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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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競賽│1.全日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乘│本項目人員包括:      │
│      工作│  以八,半日以每小時基本│1.競賽作業工作人員:負│
│      人員│  工資乘以四。          │  責籌備階段、競賽當日│
│      酬勞│2.延長作業時間在二小時以│  及競賽後,各任務編組│
│      費  │  內者,按每小時基本工資│  之工作人員辦理有關競│
│          │  加給三分之一支付。再延│  賽場之規劃、布置、機│
│          │  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  具之洽借、材料之採購│
│          │  者,按每小時基本工資加│  、選手、裁判等人員食│
│          │  給三分之二支付。每日延│  宿之安排、經費核銷、│
│          │  長作業時間以四小時為限│  維護競賽安全及交通秩│
│          │  。                    │  序等。              │
│          │                        │2.競賽場地管理人員:負│
│          │                        │  責籌備階段、競賽當日│
│          │                        │  及競賽後,競賽場地機│
│          │                        │  具之檢修、安裝、材料│
│          │                        │  之準備、保管、密封、│
│          │                        │  選手競賽崗位之規劃、│
│          │                        │  整理等。            │
│          │                        │3.競賽服務人員:競賽當│
│          │                        │  日及前、後各一日負責│
│          │                        │  對選手與裁判等人員之│
│          │                        │  各項服務,如負責場地│
│          │                        │  接待、導覽、材料之搬│
│          │                        │  運、場地清理及美容職│
│          │                        │  類之人體模特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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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全日三千元,半日一千五百│競賽當日裁判長主持各項│
│      長競│元。                    │會議、會議資料整理、監│
│      賽監│                        │場及評分費用。        │
│      評酬│                        │                      │
│      勞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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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全日二千五百元,半日一千│競賽當日裁判人員參加會│
│      人員│二百五十元。            │議監場及評分費用。    │
│      競賽│                        │                      │
│      監評│                        │                      │
│      酬勞│                        │                      │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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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判│全日一千八百元,半日九百│競賽當日協助裁判競賽資│
│      助理│元。                    │料、材料整理及分數統計│
│      酬勞│                        │等行政庶務。          │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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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業│全日二千二百五十元,半日│1.技術顧問:競賽當日提│
│      人員│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  供技術意見、故障點設│
│      酬勞│                        │  置及維護機具設備等。│
│      費  │                        │2.手語翻譯人員:聽障選│
│          │                        │  手競賽試題及疑義等翻│
│          │                        │  譯工作。            │
│          │                        │3.標準化病人:健康照顧│
│          │                        │  職類選手施作時,提供│
│          │                        │  專業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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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全日二千元,半日一千元。│競賽當日負責督導該競賽│
│      場主│                        │場地工作之競賽場主任酬│
│      任酬│                        │勞費。                │
│      勞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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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賽│全日二千元,半日一千元。│競賽當日負責統籌該競賽│
│      場副│                        │場地工作之競賽場副主任│
│      主任│                        │酬勞費。              │
│      酬勞│                        │                      │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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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籌備│每次二千五百元,每月支領│舉辦國手培訓及各種競賽│
│      諮詢│總額以一萬元為限。      │命題、成績確認、檢討會│
│      酬勞│                        │或其他與競賽相關籌備、│
│      費  │                        │研商會議時,提供辦理事│
│          │                        │項之諮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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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各│
│    項工作人員酬勞費                                        │
├─────┬────────────┬───────────┤
│   項目   │        支付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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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全日三千元,半日一千五百│競賽前參加會議及裁判人│
│      長競│元。                    │員講習、競賽前參與競賽│
│      賽酬│                        │準備作業、競賽當日評分│
│      勞費│                        │及爭議處理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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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全日二千二百五十元,半日│1.指導老師:競賽前指導│
│      人員│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  國手準備作業及競賽當│
│      酬勞│                        │  日襄助選手管理等事宜│
│      費  │                        │  。                  │
│          │                        │2.翻譯人員:競賽前參加│
│          │                        │  翻譯人員講習、協助裁│
│          │                        │  判長翻譯競賽試題、協│
│          │                        │  助國手競賽準備作業及│
│          │                        │  競賽當日協助釐清疑義│
│          │                        │  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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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辦理技能競賽或國手加強訓練之各項工作人員如有交通及住宿需│
│    求者,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交│
│    通費及住宿費。                                          │
│二、經核定出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
│    技能競賽之裁判長、指導老師及翻譯人員,出國旅費比照「國外│
│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支領酬勞費者,不得支給零用費、禮│
│    品交際及雜費。                                          │
│三、其他競賽及培訓國手相關費用支出,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勞│
│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    標準支付。                                              │
│四、本表支付標準以新臺幣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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