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即函請受補助團體或機構檢送領據到會核撥。領
據應註明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團
體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
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二)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或機構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活動
成果報告表、經費支用報告表及出席人員暨簽到名冊影本,以專函
方式送本部,作為追蹤考核之用。
(三)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活動講義及出席人員簽到等活動
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並以專案方式保存五年以上,
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
(五)本補助因屬部分補助、補助金額不大、補助期間尚短且未規定專戶
儲存,有關利息部分同意不繳回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