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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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雇主僱用失業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並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
        介,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申請僱用獎助前,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
        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
        補助費、代金。
  (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四)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並自僱用日起為受僱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
        配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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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達三十日之日起九十
      日內,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
      請僱用獎助: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工作時數之薪資清
        冊。
  (三)第四點規定之文件。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
      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雇主領取前項僱用獎助,同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之轄區,同一
      年度以十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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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雇主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每週工作時數為三十二小時以上,
        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者,依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每週工作時數未達三十二小時者,
        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者,依僱用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
        幣十元。
      前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到職投保勞工保
      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
      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同一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於
      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主均
      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獎助,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
      依序核發。但獎助之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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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失業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
        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
        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
    (三)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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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
        訓練單位提出: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第四點服務對象應備文件。
    (三)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