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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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
      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二)雇主:指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
      校。
(三)外籍配偶:指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
(四)大陸地區配偶:指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獲准依親居
      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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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等相關服
    務,除應檢附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外,並應備具下列書
    件正本檢驗及影本:
(一)臺灣地區配偶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
(二)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