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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8
八、第五點津貼發放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一百零二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 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