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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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五點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
    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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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得會
      同相關單位派員實地查核、電話抽查及評鑑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
      得查對相關資料,用人單位及津貼領取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方式,依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補助查核計畫、職業訓
      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理。
      用人單位執行本要點,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已補助之經
      費外,並得對該用人單位停止補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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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
      偶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僱用獎助,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工作時數之薪資清
        冊及出勤紀錄。
  (三)受僱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之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投
        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僱用期間連續滿三十日之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
      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
      以一個月計算。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二
      十二個工作日內處理終結。
      雇主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者
      ,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