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一、為執行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外幣存款,指存放於國內外金融機構之活期性存款或定期
    性存款。
3
三、本基金存放外幣存款時,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所存放之國
    內外金融機構,應兼顧安全性及收益性,且其信用評等等級,須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
      3 級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
      。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 級
      以上。
(五)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tw
      級以上。
(六)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twn) 級以上。
4
四、存放國內外同一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一
    。但國外委託經營部分及國外委託經營之準備資金不列入該金額計算
    。
    同一金融機構存放限額如附表。
5
五、對已存放之國內外金融機構信用評等應一年至少檢視一次,其信用評
    等下降至不符遴選標準或逾存放限額時,應視資金狀況於到期時陸續
    收回或收回至存放限額以內。但經評估有危及本基金存放安全之虞時
    ,應立即簽報主任委員核可中途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