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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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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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外幣存款,指存放於國內外金融機構之活期性存款或定期
    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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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存放外幣存款時,除應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所存放之國內外金融機構,應兼顧安全性
    及收益性,且其信用評等等級,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
      3 級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 (twn)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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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放國內外同一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一
    。但國外委託經營部分及國外委託經營之準備資金不列入該金額計算
    。
    同一金融機構存放限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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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已存放之國內外金融機構信用評等應一年至少檢視一次,其信用評
    等下降至不符遴選標準或逾存放限額時,應視資金狀況於到期時陸續
    收回或收回至存放限額以內。但經評估有危及本基金存放安全之虞時
    ,應立即簽報局長核可中途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