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執行單位對本計畫之申請單位,應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
查。(附件二)。
執行單位應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七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但申
請文件不全者,申請單位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五日(工作天)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執行單位須於補件後五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申請單位應於所提申請案核定後六十日(工作天)內完成僱用,並於
完成僱用七日(工作天)內,將僱用人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逾期未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申請單位於原僱用人員離職,應於人員離職當日起六十日(工作天)
內完成遞補僱用,並於完成遞補僱用七日(工作天)內,將遞補僱用
人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逾期未完成遞補僱用之核定名額,
視同放棄。
申請單位於所提申請案核定後,變更核定之內容,應經執行單位就該
變更內容重新核定。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其工作時數應依勞動
基準法之規定辦理,且每月僱用薪資應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
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計畫目的、違反善良風俗或營業登
記項目中為人力派遣業者,其外派之工作機會,執行單位應不予核定
。
各執行單位應依申請單位之申請順序依序核定工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