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對依本要點申請之民營事業單位,應採書面審查,
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於民營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後七日(工作天)內完
成審查。但申請文件不全者,民營事業單位應於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通
知後五日(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公立就業
服務中心須於補件後五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民營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計畫後十四日(工作天)內完成僱用,並將僱
用人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逾期未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
棄。
民營事業單位於原僱用人員離職,應於人員離職當日起十四日內完成
遞補僱用,並將遞補僱用人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逾期未完
成遞補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民營事業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其工作時數每週
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身心障礙失業者工作時數每週不得少於二十小
時。
民營事業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計畫目的、違反善良風俗或屬
人力派遣業之外派工作機會者,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不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