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立即上工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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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失業者順利就業,鼓勵民
    營事業單位提供工作機會聘僱失業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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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民營事業單位,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有設立
    登記證明文件,且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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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營事業單位依本要點僱用失業者,以僱用失業者之人數補助民營事
    業單位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補助僱用期間最長為六個
    月。
    僱用期間之認定,以失業者到職參加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一個月以
    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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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採事前審核原則,民營事業單位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認定
    資格之失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立即上工計畫規定向公立就業服
    務中心申請核定:
(一)立即上工計畫申請書。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
      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失業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於民營事業單位僱用前,至公立就業服
    務中心申請,並完成資格認定。
    前項資格認定,依立即上工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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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對依本要點申請之民營事業單位,應採書面審查,
    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於民營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後七日(工作天)內完
    成審查。但申請文件不全者,民營事業單位應於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通
    知後五日(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公立就業
    服務中心須於補件後五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民營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計畫後十四日(工作天)內完成僱用,並將僱
    用人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逾期未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
    棄。
    民營事業單位於原僱用人員離職,應於人員離職當日起十四日內完成
    遞補僱用,並將遞補僱用人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逾期未完
    成遞補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民營事業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其工作時數每週
    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身心障礙失業者工作時數每週不得少於二十小
    時。
    民營事業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計畫目的、違反善良風俗或屬
    人力派遣業之外派工作機會者,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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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僱用失業者人數,以該單位申請日前一個月勞工保
    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十為限,最多不超過一百人;其勞工保險投保人
    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一人。
    民營事業單位遞補僱用本計畫之失業者時,不受第一項最高補助人數
    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
    總補助額度依核定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僱用期間六個月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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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營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補助,已領取者,應予追
    繳:
(一)民營事業單位未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一個月。
(二)民營事業單位僱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三)同一民營事業單位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失業者。
(四)民營事業單位僱用同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
      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五)同一失業者之其他民營事業單位,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
      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六)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七)民營事業單位自行僱用未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認定之失業者。
(八)民營事業單位有不實申領之情事,經查屬實。
(九)民營事業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或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查核之
      情事。
(十)民營事業單位於本計畫核定前六個月及補助期間內,發生非法解僱
      人員、重大勞資爭議之情事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者。
(十一)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所定內容,民營事業單位應以承諾書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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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營事業單位應至少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三十日,並至遲於僱用期
    滿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補助:
(一)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受僱失業者名冊暨印領清冊。
(四)受僱失業者身分證影本。
(五)受僱失業者工作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件。
(六)請領本計畫補助人數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
      證明加保之文件。
    前項文件不全者,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通知民營事業單位於五日(工
    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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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依立即上工計畫之補助總數及民營事業單位之申
    請順序,依序核定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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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或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至現場或以電話抽查民
    營事業單位是否確有僱用事實;民營事業單位應配合接受訪查相關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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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發現民營事業單位執行本要點及經費,有虛報、
      浮報等不實情事,除應追繳已補助之經費外,並得對該單位停止補
      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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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立即上工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