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對本要點之申請單位,應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查。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七日(工作天)內完成審
查。但申請文件不全者,申請單位應於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通知後五日
(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須於補件後五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申請單位應於核定計畫後十四日(工作天)內完成僱用,並將僱用人
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逾期未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申請單位於原僱用人員離職,應於人員離職當日起十四日內完成遞補
僱用,並將遞補僱用人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逾期未完成遞
補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其工作時數應依勞動
基準法之規定辦理。且每月僱用薪資應不得低於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計畫目的、違反善良風俗或屬人力
派遣業之外派工作機會者,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不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