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立即上工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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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申請單位如下:
(一)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
(二)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
(三)接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委託之民間機構。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治團體。
  第一項申請單位須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