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申請單位如下: (一)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 (二)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 (三)接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委託之民間機構。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治團體。 第一項申請單位須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