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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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為提升國民、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或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就業或工作所需之知識、技能與態度,結合民
    間資源辦理職業能力提升措施及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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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補助單位應為依法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
    業團體、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財(社)團法人、公司法
    人或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
    本局或職訓中心補助之範圍,除依本要點規定外,並應依本局或職訓
    中心所定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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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職業訓練。
(二)職業訓練相關之研習會。
(三)職業訓練觀摩會。
(四)國內(外)職業訓練之交流活動。
(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國民、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獲准居留
      之外籍配偶之職業知識、技能、態度與勞動價值之研發、推廣等相
      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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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辦理職業訓練:
      1.補助額度不超過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2.補助項目包含講座、教師及助教之交通費及鐘點費、稿費、教材
        費、材料費、學雜費、文具用品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勞工保險
        費、訓練津貼、訓後就業服務費、場地費、租車費、宣導費、人
        事費及行政管理費。
(二)補助辦理研習會、觀摩會及相關活動:
      1.補助額度不超過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2.補助項目包含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口譯費、翻譯費、稿費、審
        查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之報酬(含生活
        費)、機票、保險費及國內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食宿
        費、茶點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安保險費、
        聯誼活動費、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租車費、郵電費、旅運費、雜
        費及行政管理費。
(三)針對下列對象辦理之職業訓練,全額補助:
      1.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特定對象。
      2.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3.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
      4.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5.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6.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7.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補助項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
    行注意事項」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所定範圍
    者,受補助單位應依該等規定編列經費。
    教材費及材料費等費用,得以人時成本編列之。
    設備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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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助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或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計畫書。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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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或職訓中心得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下列原則審查:
(一)辦理職業訓練之資格、相關活動之執行能力、專案處理能力等之品
      質。
(二)職業訓練或相關活動計畫有助於提升國民、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
      地區配偶或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之職業知識、技能與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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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
    本局或職訓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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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或職訓中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
    付之補助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
    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本局或職訓中心相關職業訓練計
    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局或職訓中心未核定之費用者。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者。
(三)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費者。
(四)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者。
(五)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局或職訓中心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
      本局或職訓中心說明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
      估,經本局或職訓中心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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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單位應依工作進度及期程,將發票或收據及計畫規定應繳交之
    相關資料送本局或職訓中心審查後,予以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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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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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將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表或支出
      分攤表及相關照片送本局或職訓中心審查後,予以核銷。
      前項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及向學員收取之經費明細,原始憑證並應依審計
      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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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經費上限及來源,依本局或職訓中心所定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