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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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辦理職業訓練:
      1.補助額度不超過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2.補助項目包含講座、教師及助教之交通費及鐘點費、稿費、教材
        費、材料費、學雜費、文具用品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勞工保險
        費、訓練津貼、訓後就業服務費、場地費、租車費、宣導費、人
        事費及行政管理費。
(二)補助辦理研習會、觀摩會及相關活動:
      1.補助額度不超過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2.補助項目包含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口譯費、翻譯費、稿費、審
        查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之報酬(含生活
        費)、機票、保險費及國內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食宿
        費、茶點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安保險費、
        聯誼活動費、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租車費、郵電費、旅運費、雜
        費及行政管理費。
(三)針對下列對象辦理之職業訓練,全額補助:
      1.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特定對象。
      2.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3.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
      4.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5.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6.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7.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8.參加營造業泥水工、鋼筋工、模板工及混凝土工等訓練職類之參
        訓者。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補助項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
    行注意事項」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所定範圍
    者,受補助單位應依該等規定編列經費。
    教材費及材料費等費用,得以人時成本編列之。
    設備費用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