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辦理職業訓練:
1.補助額度不超過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2.補助項目包含講座、教師及助教之交通費及鐘點費、稿費、教材
費、材料費、學雜費、文具用品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勞工保險
費、訓練津貼、訓後就業服務費、場地費、租車費、宣導費、人
事費、行政管理費及其他辦訓之必要費用。
3.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核發受補助單位之費用應依實際參訓時數
,於計畫明定核發標準。
(二)補助辦理研習、研討、觀摩、發表及交流等相關活動:
1.補助額度不超過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2.補助項目包含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口譯費、翻譯費、稿費、審
查費、會議紀錄整理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
間之報酬(含生活費)、機票、保險費及國內交通費、參加國際
組織相關活動之報名費或註冊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場地設
備使用費、攝影費、錄音費、食宿費、茶點費、印製費、光碟製
作費、工作人員費、保險費、聯誼活動費、參觀訪視之門票費、
租車費、郵電費、旅運費、手語翻譯費及其他辦理活動之必要費
用等。設備費用不予補助。
(三)針對下列對象辦理之職業訓練,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
1.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定對象。
2.獲准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或外籍配偶。
3.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4.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5.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6.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7.參加營造業泥水工、鋼筋工、模板工及混凝土工等訓練職類之參
訓者。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補助項目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
行注意事項、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及中央政府附屬
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規定之範圍者,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經費
。
第一項補助比率之計算,以計畫核定部分經費項目之總申請金額為計
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