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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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溢領之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
    證年金,應於核定函以雙掛號送達或核定函無法送達為公示送達後六
    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終
    結後仍未繳還者,即得向財稅資料中心調取個人財產資料,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
    應繳還溢領之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
    基本保證年金,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
    依法強制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
    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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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期攤還溢領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
    基本保證年金時,應由請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開具銀行票據或辦妥攤
    繳之切結,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須一次繳清,違
    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