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或經許可設立之機構、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及外籍勞工
來源國駐臺機構,依其設立宗旨,為其會員、社員或服務對象辦理
與外籍勞工管理有關之活動。
(二)經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案之
外籍勞工安置單位,為安置外籍勞工所需設備及支持性活動。
(三)外籍勞工遭受人身侵害案件而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遭受職業災害
、傷病無法工作,並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安置,
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
(四)受外籍勞工侵害之雇主或外籍勞工有特殊情事,經本局或地方主管
機關專案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