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符合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補助之案件,應於活動前四十五日,檢具
申請書、活動計畫書、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向本署提出申請
。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主(協)辦單位。
(二)計畫目標。
(三)參加對象(或安置對象)、人數。
(四)辦理時間、內容、方式。
(五)計畫目標之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
(六)經費收支概算表(含收入、支出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
數、總經費)。
(七)申請單位自籌之經費、設備及相關設施。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九)申請單位接受本署補助同性質之案件前次辦理情形。
申請安置外籍勞工所需設備,免列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內容。
本署依下原則審查核定所送計畫:
(一)計畫內容與外籍勞工管理政策之關聯性。
(二)計畫之可行性。
(三)計畫目標評估結果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效益。
(四)前次補助案之辦理情形。
本署補助第二點第二款之安置外籍勞工所需設備,由地方主管機關先
提供初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