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經本署核定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案件,受補助單位應按計
畫執行。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酬勞給付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活動之手冊、會場紅布條及現場發放資料等,應
加註本署為指導單位。
受補助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須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計畫辦理前,
提出變更計畫,經本署同意後,始得辦理。
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無法執行者,應於計畫辦理前,主動函報本署。
若因天災、不可抗力之情形,不在此限。
接受補助單位應將所購置之設備列帳管理,並於所購設備(設施)明
顯處標明「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十四日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送本署審查
認定確依計畫執行後辦理撥款:
(一)領據。
(二)支出分攤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原始憑證。
(五)辦理成果報告書(應包含活動相片、出席紀錄及 VCD 或錄影帶等
媒體資料)。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因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併同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