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外籍勞工管理措施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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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或經許可設立之機構、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及外籍勞工
      來源國駐臺機構,依其設立宗旨,為其會員、社員或服務對象辦理
      與外籍勞工管理有關之事項。
(二)經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經勞動部備案之外籍勞工安置單位,為安置外
      籍勞工所需設備及支持性活動。
(三)外籍勞工遭受人身侵害案件而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遭受職業災害
      、普通傷病無法工作,並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勞工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安
      置,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
(四)受外籍勞工侵害之雇主或外籍勞工有特殊情事,經本署或地方主管
      機關專案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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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署核定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案件,受補助單位應按計
    畫執行。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酬勞給付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活動之手冊、會場紅布條及現場發放資料等,應
    加註本署為指導單位。
    受補助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須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計畫辦理前,
    提出變更計畫,經本署同意後,始得辦理。
    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無法執行者,應於計畫辦理前,主動函報本署。
    若因天災、不可抗力之情形,不在此限。
    接受補助單位應將所購置之設備列帳管理,並於所購設備(設施)明
    顯處標明「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十四日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送本署審查
    認定確依計畫執行後辦理撥款:
(一)領據。
(二)支出分攤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原始憑證。
(五)辦理成果報告書(應包含活動相片、出席紀錄及 VCD  或錄影帶等
      媒體資料)。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因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併同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