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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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之任務為: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等事項。
(二)本計畫之協調、宣導、監督等事項。
(三)本計畫網站或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與維運等事項。
(四)公告本局各職訓中心辦理本計畫之分工目標及重點產業領域。
(五)本計畫項下成長型訓練計畫之宣導、申請服務、計畫審查及補助核
      定。
(六)本計畫與青年人才深耕培訓方案下各項計畫之任務連結、資訊與成
      果交流事項。
(七)本計畫預算之執行及控管。
(八)本計畫整體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檢討。
    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任
    務為:
(一)服務轄區內本計畫項下接軌型訓練計畫之宣導、申請服務、計畫審
      查及補助等事項。
(二)服務轄區內本計畫項下扎根型訓練之規劃、宣導、辦理與審查及補
      助等事項。
(三)服務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及查核。
(四)服務轄區內本訓練計畫申訴之處理。
(五)服務轄區內本訓練計畫執行成效之掌握與管理。
(六)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運用。
    本局所屬泰山職業訓練中心之任務為辦理本計畫成長型訓練經費核撥
    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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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所稱實體訓練課程,指職訓中心(泰山職業訓練中心除外)或
    其他訓練單位辦理有助於提升青年共通核心職能、專業技能及就業能
    力之訓練課程。
    本計畫所稱見習訓練課程,指由訓練單位辦理之工作崗位訓練。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
    遣業之外勤工作,不得辦理見習訓練課程。
    訓練單位辦理見習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
    五。前項所稱僱用人數之計算,依該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當月之勞
    工保險投保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含)以下,以四人計;聯
    合二家以上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見習訓練時,依各該訓練單位之勞工保
    險投保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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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時應檢具之文件如下(附表一),其格式依附
    表規定辦理: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辦理實體訓練課程及見習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附表二
      )。
(三)共同辦理同一訓練計畫之不同訓練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同意書
      (個別申請者免付)(附表三)。
(四)訓練計畫書(附表四、附表五)。
(五)訓練執行成果與績效達成表(附表六)。
(六)訓練計畫經費概算總表: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人
      數、訓練時數、施訓日期、申請補助經費、辦理實體訓練課程及見
      習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經費分攤表等資料(附表七)。
(七)辦理各項訓練課程訓練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八)辦理見習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
      加保之文件。
    財(社)團法人另應檢附載明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之捐助章程
    或組織章程。
    同一訓練計畫由二個以上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應分別檢附證明文件
    。
    同一訓練計畫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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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項訓練計畫由本局或各職訓中心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計畫申請
      資料進行書面審查(附表八、九),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
      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接獲本局或職訓中心通知後五日(工
      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本局或職訓中心應分別依申請資格、申請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訓
      練計畫內容、各類訓練課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等項目核定
      補助額度。
      本局或職訓中心得依訓練計畫內容之適當性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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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或職訓中心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
      並配合本局及職訓中心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鑑及績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附表十)等相關訪查事宜
        。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並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派員參與
        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視本局需要辦理訓練績效評鑑或參與成
        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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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生、訓練相關事宜,並運用本計畫
      網站及資訊管理,辦理甄選、錄訓、結訓(附表十一)等相關資料
      登錄及回報作業(附表十二、附表十三)。
      辦理見習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應指派專人指導參訓學員,並得與參
      訓青年簽訂見習訓練契約書(附表十四)。
      訓練單位應於辦理見習訓練期間,發給參訓學員見習津貼每人每月
      至少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並為參訓學員投保訓字保。
      訓練單位得與參加見習訓練課程之青年簽立訓後僱用承諾書,惟約
      定青年訓後應服務之最低年限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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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且至遲不得逾當年度
      十二月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函送職訓中心審查(附表十五),經審
      查通過者,由職訓中心將款項撥付予受補助單位:
  (一)本局或各職訓中心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領據(附表十六)。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附表十七)。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附表十八)。
  (五)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十九)。
  (六)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支出憑證應依補助科目依序編號(附表
        二十)。
  (七)結訓資料:
        1.學員訓練月誌(附表二十一)及學員簽到冊正本(附表二十二
          )。
        2.訓練教材(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影本。
        3.學員名冊(需附電子文件檔)(附表二十三)。
        4.學員考核成績(附表二十四)。
        5.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附表二十五)。
        6.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7.留用情形。
        8.成果報告一份(需附電子文件檔)(附表二十六)。
        9.訓練課程活動照片共二張。
      前項文件格式,應依附表規定辦理。
      同一訓練計畫由二個以上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應由原授權提出申
      請訓練計畫之單位彙整各受補助單位之結訓及核銷文件後,由職訓
      中心將款項付予各受補助單位。
      未於期限內函送本局或職訓中心者,本局或職訓中心得取消當次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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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訓練費用支給標準,依下列方式核
        算:
    (一)實際參訓時數達當月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依本
          局或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全額支給。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當月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不滿二
          分之一者,支給本局或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之半
          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未達當月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依實際參訓時
          數佔當月總訓練時數之比率支給個人訓練費用。
        前項所稱個人訓練費用,指本局或職訓中心核定補助總經費除以
        核定補助人數計算。
        實際參訓時數及訓練費用依實體訓練課程及見習訓練課程,應分
        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