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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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十五歲以上二
    十九歲以下青年之就業能力,結合產、學、訓之資源,提供青年務實
    致用之就業訓練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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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等事項。
(二)本計畫之協調、宣導、監督等事項。
(三)本計畫網站或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與維運等事項。
(四)本計畫整體執行管控、評核及成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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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任
    務如下:
(一)服務轄區內本計畫及招生、招商之宣導、執行、申請服務、計畫審
      查及補助等事項。
(二)服務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服務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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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訓練單位,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其申
    請:
(一)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二)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須具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
(三)領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事業
      機構。
(四)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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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
    。但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本計畫訓練對象年齡之計算,依其報名參加訓練之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青年應加入本計畫網站會員,並以網路報名參訓。
    但曾經參加本計畫,且中途自行離訓達二次者,不得再參加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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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類型分為接軌型訓練、扎根型訓練及成長型訓練:
(一)接軌型訓練指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辦理之工作崗位訓練。
(二)扎根型訓練指職訓中心與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共同規劃訓練課程
      ,並由職訓中心自辦實體專班訓練,訓練單位辦理工作崗位訓練。
(三)成長型訓練指二家以上訓練單位依據產業用人需求共同規劃辦理實
      體專班與工作崗位訓練,且於實體專班結訓後辦理工作崗位訓練。
  前項所稱實體專班訓練,指職訓中心或訓練單位辦理有助於提升青年
    共通核心職能、專業技能及就業能力之訓練課程。
  接軌型訓練之工作崗位訓練,應含共通職能如職場認知與協調溝通、
    問題反應與解決等課程及工作實務訓練。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
    遣業之外勤工作,不得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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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體專班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六個月為限;工作崗位訓練期
    間以三個月為限。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應於核定之開訓日後 60 日(日曆天)內完成學
    員錄訓作業並登錄於計畫網站,逾期者,未登入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
  訓練單位辦理開訓後應於職訓中心核定辦理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
    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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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體專班訓練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五人。
  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所僱用
    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
    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含)以下
    ,以四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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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應於本局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之期間,向職訓中心
    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請,並自當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
  訓練單位至遲應於規劃開訓日起前三十日,備齊應備文件,正式行文
    訓練辦理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完成申請程序。
  同一訓練計畫由二個以上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應共同授權其中一家
    訓練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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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表件檢核表(附表一)。
(三)由計畫網站填寫列印之申請表(附表二)。
(四)共同辦理成長型訓練之不同訓練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同意書(
      附表三)。
(五)訓練計畫書一式五份(附表四、五)。
(六)訓練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七)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之訓練單位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
      加保之文件。
  財(社)團法人另應檢附載明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之捐助章程
    或組織章程。
  辦理成長型訓練之訓練單位,應分別檢附證明文件。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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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職訓中心通知後五日(工作天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各項訓練由各職訓中心組成審查小組定期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申
      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附表六、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
      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職訓中心應依申請資格、申請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訓練計畫內容
      之完整性、申請職類之技術性與發展性、各類訓練課程與時數之關
      聯性及合理性、訓練預期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職訓中心得依訓練內容之適當性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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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每一訓練計畫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經費百分之八十
      。
      同年度同一訓練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八十萬元。
      成長型訓練每一訓練計畫最高補助二百五十萬元。
    實體專班訓練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如下:
  (一)固定成本:
        1.講座鐘點費:內聘講師(由訓練單位所屬員工擔任者)每小時
          最高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
        2.術科課程助教鐘點費:術科課程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授課,其鐘
          點費每小時最高四百元。
        3.外聘講師交通費:依自強號之票價補助,若因實際需要需搭乘
          高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4.稿費:撰稿費每千字中文八百五十元。屬撰稿講義費者,不得
          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上限,內聘不得支領撰稿費。
        5.場地費:按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最高二千元(一天分為上、
          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至少三小時)。但公私立高中職、
          大專校院及以自有場地辦理者,不予補助。
        6.宣導費:訓練單位辦理招生業務相關活動經費,每一訓練計畫
          以五萬元為上限。
        7.人事費:每一訓練計畫補助工作人員一人為限,每日八百元,
          每月以二十日為上限,依實際訓練期間計算。但屬內聘講師者
          ,不得請領。
  (二)變動成本:
        1.材料費:限支用於術科課程實習用材料、設備維護及消耗性材
          料購置等項目,每人每小時最高一百元,每人以六百元為上限
          。
        2.學雜費:限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印刷裝訂等,每人每
          小時最高補助十二元。
        3.勞工保險費:補助每一計畫參訓學員之勞工保險(訓字保)費
          。
        4.行政管理費:為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九為上限。(各項費用包
          含固定成本及變動成本)
      工作崗位訓練依實際參訓人數補助訓練單位訓練津貼,每人每月補
      助一萬二千元,其餘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職訓中心自辦之實體專班訓練,不另補助經費。
    實體專班訓練及工作崗位訓練設備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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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職訓中心同
      意後辦理計畫變更。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開課時間或授課地點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
      前二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
      知原審查之職訓中心備查。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師資或課程內容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前七
      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公文通知原審查之職訓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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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或職訓中心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
      並配合本局及職訓中心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核及績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附表八)等相關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並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派員參與
        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辦理或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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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生、訓練相關事宜,並運用本計畫
      網站及資訊管理,辦理甄選、錄訓、結訓、離訓及退訓等相關資料
      登錄及回報作業。
      辦理實體專班訓練、工作崗位訓練之訓練單位應派專人指導參訓學
      員,並應與參訓學員簽訂實體專班訓練契約書、工作崗位訓練契約
      書、就業追蹤同意書,另於結訓後發給結訓證書。(附件九、十、
      十一、十二)
      訓練單位應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發給參訓學員訓練津貼每人
      每月至少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並於實體專班訓練及工作崗位訓練
      期間為參訓學員投保訓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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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未經職訓中心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核定之計
      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查證屬實者,職訓中心得核減補助經費
      中屬該項未依計畫實施之實體專班訓練之鐘點費及全案行政管理費
      總額百分之二十,或工作崗位訓練之全案訓練津貼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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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參訓學員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
      訓事宜。
      參訓學員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工作
      崗位訓練期間應配合填寫工作崗位訓練月誌,並於結訓後配合就業
      追蹤調查事項。
      訓練單位發給參訓學員之訓練津貼非屬工資,參訓學員於於離訓後
      ,不得以本計畫事由申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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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職訓中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
      助費外,並得視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
      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本局或職訓中心相關職業訓練: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
  (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
  (三)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者。
  (四)以同一計畫向職訓中心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職訓中心
        說明者。
  (五)未依據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當地職
        訓中心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達三次以上(含)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
        評估,經本局或職訓中心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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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且至遲不得逾當年度
      十二月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函送職訓中心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
      職訓中心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職訓中心核定公文影本。
  (三)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十三)。
  (四)請款領據(附表十四)。
  (五)經費支出分攤表(附表十五)。
  (六)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附表十六)。
  (七)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十七)。
  (八)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支出憑證應依補助科目依序編號(附表
        十八)。
  (九)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附表十九)。
  (十)匯款帳戶資料(每單位各乙份)
  (十一)結訓資料:
          1.由計畫網站列印之學員名冊(附表二十)。
          2.學員身分證影本。
          3.學員簽到冊正本(附表二十一)。
          4.工作崗位訓練月誌(附表二十二)。
          5.學員考核成績(附表二十三)。
          6.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7.訓練教材(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影本。
          8.訓練單位與各學員簽定之契約影本(附表九、十)。
          9.就業追蹤同意書(正本,附表十一)。
          10. 結訓證書影本(附表十二)。
          11. 成果報告一份(附表二十四,應含電子文件檔、訓練每班
              課程活動照片二張)。
      同一訓練由二個以上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應由原授權提出申請訓
      練之單位彙整各受補助訓練單位之結訓及核銷文件後,由職訓中心
      將款項付予各訓練單位。
    未於期限內函送職訓中心者,職訓中心得取消當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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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訓練單位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訓練費用支給標準,依下列方式核
        算:
    (一)實體專班訓練:
          1.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依職訓
            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全額支給。
          2.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不滿二分
            之一者,支給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
          3.實際參訓時數未達之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依實際參訓時
            數佔總訓練時數之比率支給個人訓練費用。
    (二)工作崗位訓練依實際參訓時數佔總訓練時數之比率支給個人訓
          練費用。
        前項第一款所稱個人訓練費用,指職訓中心核定補助總經費除以
        核定補助人數計算; 如實際訓練人數與核定申請訓練人數不符時
        ,其個人訓練費用除固定成本外,變動成本部分應依實際開訓人
        數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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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浮貼原始支出憑證。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
        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及與正本相符章,並妥善保留存放至少十年
        ,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如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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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訓練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
        情形時,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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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因本局或各職訓中心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或刪減等不可歸責
        之因素,致不足支應訓練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各職訓中心得依預
        算被刪除或刪減額度調降補助比率、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