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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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產、學、訓之
    資源,提升事業單位僱用青年之意願,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職業訓練
    ,以增加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之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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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關於本計畫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修正、解釋等事宜。
(二)宣導計畫、協調及監督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
      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執行業務。
(三)資訊管理系統及網站之規劃、建置與維運等事項。
(四)整體執行管控、評核及成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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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本計畫招生、招商之宣導、執行計畫、審查及補助申請計畫
      等事項。
(二)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六)進行結訓後繼續就業情況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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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訓練單位,應辦理實體專班訓練或工作崗位訓練,且須符合下
    列資格之一:
(一)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
(二)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三)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前項各款訓練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
    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且不得為接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
    辦單位委託之民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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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合作訓練單位應協助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且須符合下
    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
      民間團體。
(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職訓中心核
      定公告後,始得辦理本計畫訓練課程。
(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局相關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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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單位自職訓中心依本計畫核定後所僱用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
    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為本計畫訓練對象。但不含日間部在學
    學生。
    本計畫訓練對象年齡之計算,依其報名參加訓練之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青年應加入本計畫網站會員,並以網路報名參訓。
    但曾經參加本計畫且中途自行離訓達二次,或於同一訓練單位離職未
    滿一年者,或同一時間已參加本局僱用獎助者,不得參加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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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訓練類型分為工作崗位訓練及實體專班訓練:
(一)工作崗位訓練指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見習訓練,應含共
      通核心職能如職場認知與協調溝通、問題反應與解決等課程時數至
      少四小時及工作實務訓練。
(二)實體專班訓練指訓練單位依據產業用人需求規劃辦理之學術科訓練
      ,應含提升共通核心職能訓練課程時數至少三十二小時、專業技能
      及就業能力之訓練課程。實體專班結訓後應接續辦理工作崗位訓練
      。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
    遣業之外勤工作,不得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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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體專班訓練及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各以三個月
    為限。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應於核定之開訓日後六十日(日曆天)內完成學
    員錄訓作業並登錄於計畫網站,逾期者,未登入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
    訓練單位因故無法於前項核定之期間完成錄訓作業,得向職訓中心申
    請展延,期間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訓練單位辦理開訓後,應於職訓中心核定辦理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結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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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最低開班人數為五人;合作訓練單位辦理
    實體專班訓練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人。
    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所僱用
    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
    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含)以下
    ,以四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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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應於本局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之期間,向訓練辦理
    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請,當年度預算用罄即
    不再受理。
    職訓中心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相
    關申請文件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查。
    同一訓練計畫由訓練單位及合作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由訓練單位提
    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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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單位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件檢核表(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應由計畫網站填寫列印。
  (三)共同辦理實體專班訓練所簽署之聯合訓練同意書(附表三)。
  (四)訓練計畫書一式五份(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四應由計畫網站
        填寫列印。
  (五)訓練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之訓練單位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
        明加保之文件。
      辦理實體專班訓練之訓練單位與合作訓練單位,應分別檢附證明文
      件。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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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職訓中心通知後五日(工作天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各項訓練由各職訓中心組成審查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申請資
      料進行書面審查(附表六、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訓練單位派
      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職訓中心應依申請資格、訓練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訓練計畫內容
      之完整性、申請職類之技術性與發展性、各類訓練課程與時數之關
      聯性及合理性、訓練預期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職訓中心審查訓練單位所提計畫經後,總分需達七十分(含)以上
      者,始得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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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每一訓練計畫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經費百分之八十
      。
      同年度同一訓練單位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一百八十萬元。
      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結合工作崗位訓練,每一訓練計畫最高
      補助二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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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職訓中心補助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之項目及編列標準如下:
  (一)固定成本:
        1.講座鐘點費:內聘講師(由訓練單位所屬員工擔任者)每小時
          最高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訓練時數在一
          百二十小時(含)以上,原則以每小時八百元編列,但其中四
          分之一以內之課程時數,得聘請外聘講師,並以每小時一千六
          百元編列;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內之短期訓練,其每班
          次外聘師資個人鐘點費不得超過八小時為原則。
        2.術科課程助教鐘點費:術科課程訓練人數超過十五(含)人以
          上者,得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授課,其鐘點費每小時最高四百元
          。
        3.外聘講師交通費:依自強號之票價補助,若因實際需要需搭乘
          高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4.稿費:撰稿費每千字中文八百五十元。屬撰稿講義費者,不得
          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上限,內聘不得支領撰稿費。
        5.場地費:按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最高二千元(一天分為上、
          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至少三小時)。但公私立高中職、
          大專校院及以自有場地辦理者,不予補助。
        6.宣導費:訓練單位辦理招生業務相關活動經費,每一訓練計畫
          以五萬元為上限。
        7.人事費:每一訓練計畫補助工作人員一人為限,每日八百四十
          元,每月以二十日為上限,依實際訓練期間計算。但屬內聘講
          師者,不得請領。
  (二)變動成本:
        1.材料費:限支用於術科課程實習用材料及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
          目,每人每小時最高一百元,每人以六百元為上限。
        2.學雜費:限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印刷裝訂等,每人每
          小時最高補助十二元。
        3.行政管理費:為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九為上限。(各項費用包
          含固定成本及變動成本)
      職訓中心補助訓練單位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依實際參訓人數給予訓
      練單位訓練費,每人每月補助一萬二千元,其餘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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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職訓中心同
      意後辦理計畫變更。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開課時間或授課地點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
      前二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
      知原審查之職訓中心備查。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師資或課程內容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前七
      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依前項通知方式原審查之職訓中心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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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或職訓中心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
      並配合職訓中心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核及績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附表八)等相關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並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派員參與
        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辦理或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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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募、訓練相關事宜,並運用本計畫
      網站及資訊管理,辦理甄選、錄訓、結訓、離訓及退訓等相關資料
      登錄及回報作業。
      訓練單位於執行工作崗位訓練時,應派專人指導參訓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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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單位未經職訓中心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核定之計
      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查證屬實者,職訓中心得核減補助經費
      中屬該項未依計畫實施之實體專班訓練之鐘點費及全案行政管理費
      總額百分之二十,或工作崗位訓練之全案訓練費之百分之五。
      職訓中心應於辦理結案核銷時由「第三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
      管理系統」查詢各該訓練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
      費情形。各該訓練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進用或未繳納差額補
      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
      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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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參訓學員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
      訓事宜。
      參訓學員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訓練
      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月誌(附表九),並於結訓後配合就業追蹤調
      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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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職訓中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
      助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
      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本局或職訓中心相關職業訓練: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
  (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
  (三)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四)以同一計畫重複向職訓中心及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
        職訓中心說明。
  (五)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
        評估,經本局或職訓中心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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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且至遲不得逾當年
        度十二月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函送職訓中心審查,經審查通過者
        ,由職訓中心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十)。
    (三)請款領據(附表十一)。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附表十二)。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附表十三)。
    (六)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十四)。
    (七)支出憑證明細表,支出憑證應依補助科目依序編號(附表十五
          )。
    (八)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附表十六)。
    (九)匯款帳戶資料(每單位各乙份)。
    (十)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十一)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十七)。
  (十二)學員名冊(附表十八) 。
        同一訓練由訓練單位及合作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應由訓練單位
        彙整各受補助訓練單位之結訓及核銷文件後,由職訓中心將款項
        付予訓練單位。
        未於期限內函送職訓中心者,職訓中心得取消當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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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訓練單位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訓練費用支給標準,依下列方式核
        算:
    (一)實體專班訓練:
          1.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依職訓
            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全額支給。
          2.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不滿二分
            之一者,依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支給。
          3.實際參訓時數未達之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二)工作崗位訓練依實際參訓日數佔總訓練日數之比率支給個人訓
          練費用。
        前項第一款所稱個人訓練費用,指職訓中心核定補助總經費除以
        核定補助人數計算,如實際訓練人數與核定申請訓練人數不符時
        ,其個人訓練費用除固定成本外,變動成本部分應依實際開訓人
        數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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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訓練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浮貼原始支出憑證。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
        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及與正本相符章,並妥善保留存放至少十年
        ,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如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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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訓練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
        情形時,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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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因本局或職訓中心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或刪減等不可歸責之
        因素,致不足支應訓練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各職訓中心得依預算
        被刪除或刪減額度調降補助比率、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