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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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產、學、訓之資源,提
    升事業單位僱用青年之意願,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職業訓練,以增加
    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之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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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關於本計畫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修正、解釋等事宜。
(二)宣導計畫、協調及監督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
      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之執行
      業務。
(三)資訊管理系統及網站之規劃、建置與維運等事項。
(四)整體執行管控、評核及成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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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所屬分署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本計畫招生、招商之宣導、執行計畫、審查及補助申請計畫
      等事項。
(二)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六)進行結訓後繼續就業情況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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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訓練單位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
(二)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三)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前項各款訓練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
    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且不得為接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
    辦單位委託之民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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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自分署依本計畫核定後所僱用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五歲
    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為本計畫訓練對象。
    但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本計畫訓練對象年齡之計算,依其參加訓練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青年應加入本計畫網站會員,並以網路報名參訓。
    但曾經參加本計畫且中途自行離訓達二次,或於同一訓練單位離職未
    滿一年者,或同一時間已參加本署僱用獎助者,不得參加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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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類型為工作崗位訓練,指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所辦理之
    見習訓練,應含共通核心職能如職場認知與協調溝通、問題反應與解
    決等課程時數至少四小時及工作實務訓練。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
    遣業之工作崗位訓練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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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三個月為限。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應於核定之開訓日後六十日(日曆天)內完成學
    員錄訓作業並於投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逾期者,未登入之
    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訓練單位因故無法於前項核定之期間完成錄訓作業,得向分署申請展
    延,期間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訓練單位辦理期間學員離訓,應於退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
    訓練單位辦理開訓後,應於分署核定辦理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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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
    二十五。
    前項所稱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
    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含
    )以下,以四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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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應於本署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之期間,向訓練單位
    主要辦訓所在地之分署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請,核定後,依學員登
    錄之順序補助,當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補助。
    分署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相關申
    請文件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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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件檢核表(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應由計畫網站填寫列印。
(三)訓練計畫書(附表三),附表三應由計畫網站填寫列印。
(四)訓練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之訓練單位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
      加保之文件。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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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五日(工作天)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各項訓練由各分署組成審查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申請資料進
      行書面審查(附表四、五),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訓練單位派員到
      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分署應依申請資格、訓練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訓練計畫內容之完
      整性、訓練職類之技術性與訓後應用之發展性、各類訓練課程與時
      數之關聯性及合理性、訓練預期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分署審查訓練單位所提計畫後,總分需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
      得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
      訓練單位獲選為經濟部卓越中堅企業或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者,
      優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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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每一訓練計畫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經費百分之八十
      。
      同年度同一訓練單位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一百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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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補助訓練單位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費每月以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訓練之項目及編列標準如下:
  (一)材料費:支用於課程實習用材料及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
        每月補助以三千六百元為上限。
  (二)人事費(附錄二):補助每一指導人員每日六百元,每月以二十
        日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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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分署同意後
      辦理計畫變更(附表六)。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開課時間或授課地點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
      前二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
      知分署備查。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師資或課程內容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前七
      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依前項方式通知分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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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督導考核採預告或不預告抽訪機制,由分署辦理下列訓練查
      核、評核及績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附表七)等相關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辦理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前項訪查比率及次數,由本署另訂之,訓練單位應配合辦理,並告
      知參訓學員應接受督導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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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募、訓練相關事宜,並運用本計畫
      網站及資訊管理,辦理甄選、錄訓、結訓、離訓及退訓等相關資料
      登錄及回報作業。
      訓練單位於執行工作崗位訓練時,應派專人指導參訓學員,每名專
      人指導人員以指導一名參訓學員為限。
      訓練單位應依法為參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撥勞
      工退休金及支付核定訓練計畫書所定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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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未經分署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及
      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查證屬實者,分署得核減工作崗位訓練全案
      訓練費之百分之五。
      前項所稱「全案」,係指當次單一訓練職類核定補助款金額。
      參訓學員重複回報本署其他類似之補助在職員工進修訓練計畫,經
      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本計畫該名參訓學員訓練費用。
      分署應於辦理結案核銷時由「第三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
      系統」查詢各該訓練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
      形。各該訓練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進用或未繳納差額補助費
      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
      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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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參訓學員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
      訓事宜。
      參訓學員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訓練
      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週誌(附表八),並於結訓後配合就業追蹤調
      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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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分署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
      外,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
      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本署或分署相關職業訓練: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
  (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
  (三)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四)以同一計畫重複向分署及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分署
        說明。
  (五)妨礙、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
        ,經本署或分署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署或分署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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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且至遲不得逾當年度
      十二月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
      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十)。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每單位各一份)(附表十一)。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附表十二)。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附表十三)。
  (六)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十四)。
  (七)支出憑證明細表,支出憑證應依補助科目依序編號(附表十五)
        。
  (八)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十六)。
  (九)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附表十七)。
  (十)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十一)就業追蹤同意書(正本,附表九)
(十二)學員出勤記錄。
(十三)參訓學員訓練週誌(附表八)。
(十四)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十八)。
      未於期限內函送分署者,分署得取消當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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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訓練單位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訓練費用支給標準,依工作崗位訓
        練之實際訓練日數支給個人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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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其受領補助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應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檢送分署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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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訓練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
        情形時,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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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因本署或分署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或刪減等不可歸責之因素
        ,致不足支應訓練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各分署得依預算被刪除或
        刪減額度調降補助比率、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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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
        訓練補助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