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訓練單位未經分署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及
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查證屬實者,分署得核減工作崗位訓練實際
核銷訓練費之百分之五。
參訓學員重複回報本署其他類似之補助在職員工進修訓練計畫,經
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本計畫該名參訓學員訓練費用。
分署應於辦理結案核銷時由「第三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
系統」查詢各該訓練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
形。各該訓練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進用或未繳納差額補助費
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
費用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