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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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三個月為限。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應於核定之開訓日後六十日(日曆天)內完成學
    員錄訓作業並於投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逾期者,未登入之
    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訓練單位因故無法於前項核定之期間完成錄訓作業,得向分署申請展
    延,期間最多不超過三十日(日曆天)。
    訓練單位辦理期間學員離訓,應於退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
    訓練單位辦理開訓後,應於分署核定辦理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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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件檢核表(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應由計畫網站填寫列印。
(三)訓練計畫書(附表三),附表三應由計畫網站填寫列印。
(四)訓練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之訓練單位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
      加保之文件。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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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五日(工作天)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各項訓練由各分署組成審查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申請資料進
      行書面審查(附表四、五),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訓練單位派員到
      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分署應依申請資格、訓練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訓練計畫內容之完
      整性、訓練職類之技術性與訓後應用之發展性、各類訓練課程與時
      數之關聯性及合理性、訓練預期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分署審查訓練單位所提計畫後,總分需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
      得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
      訓練單位獲選為經濟部卓越中堅企業或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者,
      優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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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補助訓練單位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費每月以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訓練之項目及編列標準如下:
  (一)材料費:支用於課程實習用材料及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
        每月補助以三千六百元為上限。
  (二)人事費(附錄二):補助每一指導人員每日以六百元為限,每月
        以二十日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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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分署同意後
      辦理計畫變更(附表六)。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開課時間或授課地點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
      前二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
      知分署備查。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師資或課程內容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前七
      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依前項方式通知分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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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督導考核採預告或不預告抽訪機制,由分署辦理下列訓練查
      核、評核及績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附表七)等相關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辦理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前項訪查比率及次數,由本署另訂之,訓練單位應配合辦理,並告
      知參訓學員應接受督導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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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未經分署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及
      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查證屬實者,分署得核減工作崗位訓練實際
      核銷訓練費之百分之五。
      參訓學員重複回報本署其他類似之補助在職員工進修訓練計畫,經
      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本計畫該名參訓學員訓練費用。
      分署應於辦理結案核銷時由「第三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
      系統」查詢各該訓練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
      形。各該訓練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進用或未繳納差額補助費
      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
      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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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參訓學員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
      訓事宜。
      參訓學員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訓練
      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週誌(附表八),並於結訓後配合就業追蹤調
      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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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且最遲不得逾當年度
      十二月十日,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
      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十)。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每單位各一份)(附表十一)。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附表十二)。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附表十三)。
  (六)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十四)。
  (七)支出憑證明細表,支出憑證應依補助科目依序編號(附表十五)
        。
  (八)支出憑證黏存單(附表十六)。
  (九)學員訓練薪資支付清冊(附表十七)。
  (十)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十一)就業追蹤同意書(正本,附表九)
  (十二)學員出勤記錄。
  (十三)參訓學員訓練週誌(附表八)。
  (十四)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十八)。
      未於期限內函送分署者,分署得取消當次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