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訓練單位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由分署補助訓練單位工作崗位
訓練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材料費:支用於課程實習用材料及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
(二)人事費:訓練單位安排職場導師指導青年之費用。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計算,前三個月每月發
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四個月起至第六個月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
三千元。
第一項工作崗位訓練費,補助額度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前三個月補助訓練單位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其中材料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第四個月起至第六個
月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二)每月以三十日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依青年實際受僱日數占每月
三十日之比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