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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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三個月為限。但每月給付
    學員薪資達三萬元以上者,訓練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薪資係指學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所得報酬。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應於核定之開訓日起九十日(日曆天)內完成學
    員錄訓作業,逾期未完成錄訓作業者,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九十日
    為限。
    訓練單位應於學員投保日起十五日內登錄計畫網站,逾期者,未登入
    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訓練單位辦理期間學員離(退)訓,應於離(退)訓日起十五日內登
    錄計畫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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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應向訓練單位主要辦訓所在地之分署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
    請,核定後,依學員登錄之順序補助,當年度本計畫補助經費用罄即
    不再受理申請。
    分署應於受理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後十四個工作日內
    完成初審審查。
    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紓困振興期間,訓練單位申請辦理訓練計
    畫,其受理期間、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本署另行公告,不受第七點第一項、第十二點或第十三點第二項等規
    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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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件檢核表(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應由計畫網站填寫列印。
(三)訓練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之訓練單位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
      加保之文件。
(五)職場導師資格證明文件。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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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五日(工作天)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各項訓練由各分署組成審查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申請資料進
      行書面審查(附表三、四),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訓練單位派員到
      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分署應依申請資格、訓練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訓練計畫內容之完
      整性、訓練職類之技術性與訓後應用之發展性、各類訓練課程與時
      數之關聯性及合理性、訓練預期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分署審查訓練單位所提計畫後,總分需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
      得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並將核定之工作崗位訓練職缺公布於本
      署台灣就業通及本計畫網站。
      訓練單位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或獲選為經濟部卓越中堅企業或
      中堅企業重點輔導對象者,優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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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同年度同一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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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由分署補助訓練單位工作崗位
      訓練費。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訓練學員人數計算,補助額度及計算
      方式如下:
  (一)前三個月補助訓練單位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第四個月起至第六個月每人每月發給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二)每月以三十日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依青年實際受僱日數占每月
        三十日之比率計算。
  (三)青年未到訓日數每月超過四日者,依青年實際未出勤日數逾四日
        占每月三十日之比率計算,扣減工作崗位訓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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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於本計畫資訊
      管理系統填報及列印,並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附表五)。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時程或訓練地點時,應於辦理訓練二個工
      作日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分署
      備查。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師資、訓練內容或訓練方式時,應於辦理訓練
      七個工作日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
      知分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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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督導考核採預告或不預告抽訪機制,由分署辦理下列訓練查
      核、評核及績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附表六)等相關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辦理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前項訪查比率及次數,由本署另訂之,訓練單位應配合辦理,並告
      知參訓學員應接受督導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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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開訓日應繳交就業追蹤同意書(附表七)予訓練單位。
  (二)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三)訓練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雙週誌(附表八)。
  (四)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事宜
        。
  (五)配合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六)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經訓練單位同意,得參加本署補助之在職進
      修訓練課程。
      參訓學員中途離訓、退訓,訓練單位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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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九)。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附表十)。
  (四)支出明細表(附表十一)。
  (五)學員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其他足資證明投保等文件。
  (六)就業追蹤同意書(正本,附表七)。
  (七)學員出勤記錄。
  (八)參訓學員訓練雙週誌(附表八)。
  (九)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十二)。
      訓練單位核銷文件未於期限內函送分署,或核銷文件不全,經分署
      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分署得取消當次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