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基礎數位能力研習計畫 (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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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未具備基本電
    腦操作及網路運用技能之一般勞工,爰規劃辦理短期基礎電腦研習,
    以強化其電腦操作之能力,進而提升其職場技能,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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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訓練對象如下:
(一)一般勞工。
(二)失業者。
(三)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或政府辦理就業促進相關措
      施之進用人員。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進用人員,於工作時間參加本計畫之研習,應經用
    人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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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之任務為: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及督導事項。
(二)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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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本局所屬泰山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泰山職訓
    中心),其主要任務為:
(一)整體研習計畫之執行及品質管控事宜。
(二)擬訂執行計畫及相關作業規定。
(三)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維運事項。
(四)本局各中心執行本計畫之協調事項。
(五)辦理線上研習相關事宜。
(六)研習課程之規劃及訂定。
(七)宣導事項。
(八)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九)定期邀集本局所屬各中心辦理相關會議。
(十)課程光碟及線上研習教學手冊之製作及配送。
(十一)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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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任
    務為:
(一)評選轄區內合格辦理實體課程之研習單位。
(二)轄區內研習單位之品質管控、查訪及檢視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
      理系統登錄等事宜。
(三)受理研習對象申訴事宜。
(四)負責與對口就服中心溝通聯繫執行事宜,並應適時提報正式會議討
      論。
(五)研習費用預算編列、管控及核銷事宜。
(六)其他相關事宜。
    職訓中心應將每月之研習人數及經費執行數,於次月五日前送泰山職
    訓中心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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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及
    本局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
    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及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
    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之任務為:
(一)協助發放課程光碟、提供訓練對象線上研習教學手冊,並於線上學
      習網登打其相關資料。
(二)推介訓練對象參加實體課程,並核發學習券。
(三)瞭解臨櫃之學習券持券人之報到情形。
(四)訓練對象結訓後之就業服務。
(五)配合推動本計畫之宣導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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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本計畫之研習單位之任務為:
(一)負責有關學習券持券人之實體課程、教學輔導及線上學習成果檢測
      工作。
(二)配合本計畫線上學習網及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進行相關
      資料登錄。
(三)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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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泰山職訓中心應依本計畫所定研習課程內容,開發免費線上研習平台
    ,供訓練對象自行上網學習及學習成果檢測。
    符合本計畫之訓練對象,可至就服中心(站)進行簡易諮詢後,領取
    課程光碟及線上研習教學手冊,自行上網學習。
    就服中心(站)應於每月五日前統計領取課程光碟及線上研習教學手
    冊人數送泰山職訓中心。
    符合本計畫之訓練對象,除自就服中心領取課程光碟及線上研習教學
    手冊外,亦得自行上網登錄後,自行上網學習(發放課程光碟如附件
    一),並於學習平台進行學習成果線上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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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職訓中心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就轄區範圍內評選具有執行短
    期基礎電腦學習能力及執行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單位,以簽定
    採購契約方式辦理本計畫研習之實體課程。
    前項實體課程係指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與問題演練及網際網路應
    用與問題演練等三單元(如附件二)。
    各職訓中心應將年度前評選合格辦理之研習單位列冊送各就服中心(
    站)運用,並送泰山職訓中心彙整。
    泰山職訓中心負責將前項研習單位名單鍵入系統,供學習券持券人選
    取培訓單位。
    泰山職訓中心於培訓人數累計達預定開班人數後,應運用系統自動通
    知各轄區職訓中心辦理開班事宜,並副知培訓單位通知學習券持券人
    開課。
    各就服中心對位於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或基礎數位建設不足地區之
    第二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訓練對象,除提供線上學習外,經簡易
    諮詢確認有參加本計畫研習意願後,應開立學習券(格式如附件三)
    ,使其參加本計畫之實體課程(開券流程如附件四)。
    培訓單位應於開課後一個月內完成第二項規定之實體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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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訓練對象參加本計畫研習之實體課程以一次為限。
    學習券持券人應自發券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經培訓單位
    通知開課後,辦理報到;未報到並經其簽認者,該學習券即失其效力
    。
    訓練對象經確認願以領取課程光碟或線上研習教學手冊自學者,領取
    教材時應親自簽收(如附件九)。
    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或基礎數位建設不足地區之實體課程,由各職
    訓中心依服務轄區需求核實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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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成果統計由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按月填報執行進度(職訓
      中心含經費執行數),於次月五日前送泰山職訓中心,泰山職訓中
      心應於十日前彙送本局(格式如附件五至八,除附件六由線上學習
      網系統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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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職訓中心應依會計作業、自辦或委外辦理職業訓練規辦理經費核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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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經費來源由各職訓中心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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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