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基礎數位能力研習計畫 (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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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未具備基本電
    腦操作及網路運用技能之就業弱勢民眾,爰規劃辦理短期基礎電腦研
    習,以強化其電腦操作之能力,進而提升其職場技能,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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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研習對象如下: 
(一)失業者。
(二)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或政府辦理就業促進相關措
      施之進用人員。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進用人員,於工作時間參加本計畫之研習,應經用
    人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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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之任務為: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及督導事項。
(二)本局各中心執行本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定期邀集本局所屬各中心辦理相關會議。
(四)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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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北區職訓
    中心),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整體研習計畫之執行及品質管控事宜。
(二)擬訂執行計畫及相關作業規定。
(三)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維運事項。
(四)研習課程之規劃及訂定事項。   
(五)本計畫之宣導事項。
(六)執行本計畫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七)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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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所屬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及北區職訓中心之任務如
    下: 
(一)評選轄區內合格辦理實體課程之培訓單位。
(二)轄區內培訓單位之品質管控、查訪及檢視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
      理系統登錄等事宜。
(三)受理研習對象申訴事宜。
(四)負責與轄區就服中心溝通聯繫執行事宜,必要時並得提報會議討論
      。
(五)研習費用預算編列、管控及核銷事宜。
(六)其他相關事宜。
    職訓中心應將每月之研習人數及經費執行數,於次月五日前送北區職
    訓中心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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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及本
    局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
    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及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
    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推介研習對象參加實體課程,並核發學習券。
(二)瞭解臨櫃之學習券持券人之報到情形。
(三)研習對象結訓後之就業服務。
(四)配合推動本計畫之宣導事項。
(五)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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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本計畫之培訓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負責有關學習券持券人之實體課程及教學輔導與線上學習成果檢測
      工作及滿意度調查。
(二)配合本計畫線上學習網及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進行相關
      資料登錄。
(三)將開課時間(含異動)及學員報到、錄訓或結訓等情形列冊,並提
      供各就服中心參考及運用。
(四)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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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訓中心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就轄區範圍內評選具有執行短期
    基礎電腦研習能力及執行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單位,以簽定採
    購契約方式辦理本計畫研習之實體課程。 
    前項實體課程,指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與問題演練及網際網路應
    用與問題演練等單元,並得於三十六小時內自行增列學習內容(如附
    件一)。 
    職訓中心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將評選合格辦理實體課程之培訓單
    位列冊送各就服中心(站)運用,並送北區職訓中心彙整。 
    北區職訓中心應於當年度一月二十日前負責將前項培訓單位名單鍵入
    系統,供學習券持券人選取培訓單位。 
    北區職訓中心於培訓人數累計達預定開班人數後,應運用系統自動通
    知各轄區職訓中心辦理開班事宜,並副知培訓單位通知學習券持券人
    開課。 
    就服中心對於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之研習對象,經簡易諮詢確認有參加
    本計畫研習意願後,應開立學習券(格式如附件二),使其參加本計
    畫之實體課程。 
    培訓單位應於開課後一個月內完成實體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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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之研習對象得參加本計畫研習之實體課程,並
    以一次為限。 
    學習券持券人應自發券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經培訓單位通
    知開課後,辦理報到;未報到並經其簽認者,該學習券即失其效力。 
    實體課程由各職訓中心依服務轄區需求核實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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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職訓中心得視核券進度或持券人到訓等實際狀況需要,與轄區就服中
    心協調機動辦理核券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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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職訓中心應按月填報執行進度(含經費執行數),於次月五日前送
      北區職訓中心,北區職訓中心應於十日前彙送本局(報表格式如附
      件三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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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職訓中心應依自辦或委外辦理職業訓練規定辦理經費核銷,並得依
      實際需求編列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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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經費來源由各職訓中心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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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執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