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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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與作業手冊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修改事項。
(三)公告本計畫,徵求訓練單位。
(四)公告訓練品質評核結果。
(五)公告本計畫核准訓練單位及課程。
(六)召開會議(訓練課程複審會議、實地訪視評核行前說明會及檢討會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研習暨回流教育)等。
(七)協調及彙整各職訓中心執行績效之統計資料。
(八)督導職訓中心辦理本計畫及執行情形之檢討等事宜。
(九)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及課程宣導等事宜。
(十)辦理實地訪視評核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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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二)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申訓資格及訓練單位課程初審。
(三)訂定轄區內重點產業訓練策略與目標,並報本局核備。
(四)協助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計畫教師。
(五)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事宜。
(六)協助訓練單位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七)審查參訓學員補助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參訓學員補助經費。
(八)提供意見,協助修正本計畫及作業手冊等相關事宜。
(九)辦理品質查核(含不預告實地抽訪及電話抽訪)、申訴受理及管控
      等相關事宜。
(十)召開本計畫相關會議(包括辦理計畫公開說明會、訓練品質相關研
      習會、訓練單位承辦人員工作業務暨資訊系統操作說明會、期末檢
      討會議、聯合招訓相關活動及其他相關會議等)。
(十一)本計畫執行期中、期末績效成果報告。
(十二)督導訓練單位追蹤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
(十三)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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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區域產業發展需求規劃
      訓練班次,且所研提訓練班次應與其專業領域相關。
      訓練單位所規劃辦理課程班次,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
      課程、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及程序等相關規定,應依其規定辦
      理。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以辦理共通核心職能及運用科技能力課程為優先
      ,基層工會以辦理與會員職業能力直接相關領域專業課程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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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由職訓中心辦理初審及本局辦理複審,辦
        理方式如下:
    (一)初審:
          1.職訓中心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先進
            行書面之形式檢覈。遇資料不符合規定者,由職訓中心通知
            訓練單位於期限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2.職訓中心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實質審查
            會議,必要時得請訓練單位簡報。
          3.審查小組委員應達五人以上,並由各職訓中心遴聘之。其中
            外聘委員須達三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
            查,並須經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生效力。
          4.初審通過之訓練班次應送本局複審。
          5.未通過或未接受評核之訓練單位,須另經職訓中心審查訓練
            品質通過,且在通過本局訓練品質評核前,全年度內最多二
            班次。
          6.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代轉會員工會之訓練計畫時,以實際辦訓
            單位是否通過訓練品質評核作為辦理班次之基準。
    (二)複審:
          1.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實體審查。
          2.審查小組委員應達五人以上,並由本局遴聘之。其中外聘委
            員須達三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並
            須經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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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職訓中心初審應依預算額度、訓練單位規模與特色、訓練計畫內
        容、執行能力及自訂之各業別訓練目標人次審查辦理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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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職訓中心初審通過之訓練班次,由本局複審後核定公告通過之訓
        練單位及班次,再由職訓中心據以發函通知訓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