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
訓之班次,且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
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一)違反第十一點第五項規定。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或浮報訓練經費,申辦本計畫。
(三)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局所屬職訓中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
助。
(四)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用,經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並經查證屬實;或要求學員配合辦理
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未依會計作業相關規定結報或訓練經費支用與訓練計畫經費編列
內容不符,且違反會計法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規定退還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