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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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職訓中心)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及態度,爰結合勞
    工團體提供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並補助其訓練費用,以激發在職勞工
    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提升國家整體人力素質,特訂定本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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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依工會法設立一年以上且無積欠勞保費用之各級工會團體,其組織
      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
(二)辦理訓練計畫前一年度內經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
      TTQS)通過或經本局核定前一年度免接受訓練品質。
    前一年度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 D  級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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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五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
      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因犯罪行為
      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
      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所定或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所定計畫初次課
    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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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訓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
    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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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由職訓中心辦理審查(如附件一),辦理
        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審查:
          1.職訓中心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班次,先進
            行書面之檢核。資格不符或研提之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
            及設立目的顯無相關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
            訓練單位於期限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2.職訓中心應邀集本局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針
            對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書面檢核無誤者,進行實質審查
            。
          3.審查小組委員得以五人以上、九人以下為原則,並由各職訓
            中心遴聘之。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出席人數
            至少五人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4.審查小組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名稱、訓練時數、
            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
            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未通過之訓
            練班次,應敘明理由;對於未盡合宜之訓練班次相關內容,
            可逕調整後通過。
          5.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始得納入第二階段核班範
            圍。
    (二)第二階段審查:
          1.職訓中心依本局所訂審查計分表(如附件二)評列各訓練單
            位之辦訓能力,並由職訓中心公告訓練單位審查計分表之結
            果。
          2.職訓中心依審查計分表,核計各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
            由高至低排序區分等級,並依據分級及衡酌當年度預算,予
            以核配各等級訓練單位之經費額度。
          3.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均列為核配經費最低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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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訓練單位受理學員報名並收取費用後,因故未開班者,應將已收
        取之費用全額退還;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
        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
        學員訓練費用。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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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且應註明該訓
        練之費用係接受本局補助,並載明參訓期間及訓練時數。
        參訓學員缺課超過總訓練時數三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
        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另發給實際
        參訓時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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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
        函送下列文件至職訓中心,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作業:
    (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一覽表。
    (三)結訓證書。
    (四)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
    (六)證明學員於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勞、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
    (七)學員簽到(退)及教學日誌影本。
        學員為全額補助之特定對象在職勞工,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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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職訓中心審核訓練單位所送結訓資料,其參訓學員實際參訓時數
        達總訓練時數三分之二以上,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者,應核發補
        助經費,並由訓練單位轉撥學員。
        訓練單位於開訓時,已向學員收取全部訓練費用者,得由職訓中
        心逕撥補助費予結訓學員,免經訓練單位轉撥。
        訓練單位未依第一項規定代轉發給參訓學員補助款項,經查屬實
        者,應向職訓中心繳回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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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
        開訓之班次,且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
        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職訓中心未核定之訓練費用或未依第三
          十四點第一項規定代轉發給參訓學員補助款項,經限期退還學
          員或繳回職訓中心,仍未配合辦理。
    (二)妨礙、拒絕接受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經限期改善仍
          不配合者。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規定退還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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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訓練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以備審計機關、本局
        或職訓中心派員抽查。
        訓練單位辦理經費核銷時,應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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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當年度編列就業安定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等
        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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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訓練單位所屬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區職訓中心: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
          金門縣、連江縣。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區職訓中心: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臺南職訓中心: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