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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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依工會法設立一年以上且無積欠勞保費用之各級工會團體,其組織
      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
(二)辦理訓練計畫三年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
      以下簡稱 TTQS) 訓練機構版或外訓版評核,且最近一次評核結果
      等級為通過門檻(含)或合格以上。
    前一年度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 D  級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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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分之在
    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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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五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
      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因犯罪行為
      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
      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所定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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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訓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
    並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方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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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每班次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各班次實際總上課人數至多不
      得超過原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每班次補助人數依本計畫核定
      補助人數為限。但配合本局重要職業訓練政策並經職訓中心認定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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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每班次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
      為原則,且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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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課程辦理期間分為上、下半年度,上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核定
      日之次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下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核定日之次日
      起至十一月一日止,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但配合本
      局重要職業訓練政策開辦之訓練課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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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由職訓中心依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
        則(如附件一)辦理審查:
    (一)第一階段審查:
          1.職訓中心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班次,先進
            行書面之檢核。資格不符或研提之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
            及設立目的顯無相關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
            訓練單位於期限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2.職訓中心應邀集本局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針
            對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書面檢核無誤者,進行實質審查
            。
          3.審查小組委員得以五人以上、十二人以下為原則,並由各職
            訓中心遴聘之。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出席人
            數至少五人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4.審查小組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名稱、訓練時數、
            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
            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未通過之訓
            練班次,應敘明理由;對於未盡合宜之訓練班次相關內容,
            可逕調整後通過。
          5.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始得納入第二階段核班範
            圍。
    (二)第二階段審查:
          1.職訓中心依本局所訂審查計分表(如附件二)評列各訓練單
            位之辦訓能力,並由職訓中心公告訓練單位審查計分表之結
            果。
          2.職訓中心依審查計分表,核計各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
            由高至低排序區分等級,並依據分級及衡酌當年度預算,予
            以核配各等級訓練單位之經費額度。
          3.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均列為核配經費最低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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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且應註明該訓
        練之費用係接受本局補助,並載明參訓期間及訓練時數。
        參訓學員缺課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
        ,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另發
        給實際參訓時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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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
        函送下列文件至職訓中心,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作業:
    (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一覽表。
    (三)結訓證書。
    (四)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
    (六)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但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
          要求學員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勞、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
          代替。
    (七)學員簽到(退)及教學日誌影本。
        學員為全額補助之特定對象在職勞工,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訓練課程有變更者,另須檢附職訓中心同意核備之公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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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職訓中心審核訓練單位所送結訓資料,其參訓學員實際參訓時數
        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三以上,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者,應核發補
        助經費,並由訓練單位轉撥學員。
        訓練單位於開訓時,已向學員收取全部訓練費用者,得由職訓中
        心逕撥補助費予結訓學員,免經訓練單位轉撥。
        訓練單位未依第一項規定代轉發給參訓學員補助款項,經查屬實
        者,應向職訓中心繳回補助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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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計畫督導考核採不預告抽訪機制,由職訓中心進行實地及電話
        等方式抽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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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
        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
        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者。
    (二)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
          簽名者。
    (三)有前點規定情事,經當事人舉證非屬故意肇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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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轄區辦理經核定且
        未開訓之班次。但已無開訓之班次者,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受
        理申請本計畫: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作業手冊期程、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辦理訓練班次之
          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致有第三十六點及前點之情事
          。
    (四)未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經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規定退還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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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
      訓之班次,且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
      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一)違反第十一點第五項規定。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或浮報訓練經費,申辦本計畫。
  (三)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局所屬職訓中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
        助。
  (四)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用,經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並經查證屬實;或要求學員配合辦理
        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未依會計作業相關規定結報或訓練經費支用與訓練計畫經費編列
        內容不符,且違反會計法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規定退還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