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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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
      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因犯罪行為
      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
      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所定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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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由職訓中心依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
        則(如附件一)辦理審查:
    (一)第一階段審查:
          1.職訓中心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班次,先進
            行書面之檢核。資格不符或研提之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
            及設立目的顯無相關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
            訓練單位於期限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2.職訓中心應邀集本局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針
            對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書面檢核無誤者,進行實質審查
            。
          3.審查小組委員得以五人以上、十二人以下為原則,並由職訓
            中心遴聘之。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出席人數
            至少五人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4.審查小組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名稱、訓練時數、
            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
            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未通過之訓
            練班次,應敘明理由;對於未盡合宜之訓練班次相關內容,
            可逕調整後通過。
          5.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始得納入第二階段核班範
            圍。
    (二)第二階段審查:
          1.職訓中心依本局所訂審查計分表(如附件二)評列各訓練單
            位之辦訓能力,並由職訓中心公告訓練單位審查計分表之結
            果。
          2.職訓中心依審查計分表,核計各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
            由高至低排序區分等級,並依據分級及衡酌當年度預算,予
            以核配各等級訓練單位之經費額度。
          3.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均列為核配經費最低等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