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訓練單位申請年度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規劃)。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及師資基本資料表。
(六)設立登記影本。
(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
(八)最近一次本署 TTQS 訓練機構版或外訓版評核結果為通過(含)
以上之有效證書影本(須於所提各訓練計畫之開訓日仍屬有效)
。
(九)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名冊。
(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
影本。
(十一)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查核合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
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十二)一年內經主管機關核備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等相關會議紀
錄證明文件。
(十三)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分署之公文,或無法代轉或不願代
轉之證明文件。
(十四)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八款本署 TTQS 評核證書,有效期限於所提訓練計畫開訓日
前效期屆滿者,應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檢附已申請 TTQS 評核,且
須於有效期屆滿前二個月接受評核或申請效期展延之證明文件。
訓練單位未於招訓前補正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於訓練期間應
完成申報或申報合格之訓練場地文件者,分署應停止該課程辦理。
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
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本部及分
校場地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構)同意租
借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