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訓練單位應就其專業、設立目的、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相關領域
勞工訓練需求規劃訓練班次,且不得僅限會員參訓。
訓練單位所規劃訓練班次,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
、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及程序等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應依職
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以辦理共通核心職能及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為優先
,基層工會以辦理與會員職業能力直接相關領域專業課程為優先。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課程未符合前四項規定者,分署得不予核定或
撤銷原核定。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班次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或全
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