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1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為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並積極開
    拓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以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特訂定本
    計畫。
2
二、本計畫所稱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項目如下: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
      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輔具(以下簡稱就業輔具):指為增加、維持、改善身心
      障礙者就業所需能力之輔助器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手語翻譯、視力協助
      、改善交通工具等。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特性,分派適
      當工作,包括: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
      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六)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3
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職務再設計方法
        與設備。
      2.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協調解決執行職務再設計相關問題。
      3.蒐集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及具職務再設計評估、研發、設計、改
        良、改裝及製作能力之機構或團體名單,函送各地方政府參考運
        用。
(二)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1.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及辦理經費核銷、績效彙整等事項。
      2.選派具相關經驗人員擔任地方政府輔導委員及參與審查會議。
      3.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業務。
      4.推薦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單。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1.調查轄區內職務再設計需求,研訂職務再設計實施計畫自行或委
        託辦理。
      2.依本會提供專家學者名單聘請職務再設計輔導委員。
      3.視轄區供需狀況,辦理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之甄選委託事宜。
      4.依工作流程受理個案申請補助並完成審核。
      5.核撥申請案件補助經費並追蹤後續就業及使用情形。
      6.辦理成果發表、參訪觀摩等相關活動。
      7.提報前一年度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
(四)專案單位:
      1.受理地方政府之個案轉介。
      2.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實地訪視,將改善內容、方式、製作期程及
        所需費用等,報請地方政府核定。
      3.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改善、輔具使
        用訓練與後續追蹤輔導工作。
      4.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及經費請領核銷作業。
4
四、本會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得委由就服中心編列預算,補
    助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
    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備自籌款,其補助額度及自籌比率由本
    會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
    分配轄內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為基準訂定。
    地方政府得於前項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五範圍內,規劃辦理職務再設計
    之宣導、訓練研習、查核輔導等相關配套措施。
5
五、就服中心受理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經費之補助,得依下列情形評估後
    ,核予補助額度:
(一)申請案件之需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預期效益等。
(二)執行能力及經費需求。
(三)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效。
6
六、本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個案補助費: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或每名自營作業者,每年補助
      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專案
      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輔導委員服務費用:包括輔導委員出席費、差旅費。
(三)個案改善費:專案單位每案之改善額度最高以十萬元為限,包括材
      料費、輔具購置及研發設計費。並另得依實支給專案單位出席費、
      差旅費及管理費等。
(四)地方政府之宣導、訓練研習及查核輔導等相關行政配套措施。
7
七、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採事前審核原則,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向
    轄區就服中心提出申請,就服中心於七月底前審核下一年度計畫及經
    費,申辦及經費核撥流程如附件一。
8
八、地方政府申請計畫補助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三)。
      1.內容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現況分析、前一年度辦理情形
        、配套措施規劃、執行方式、預定執行地點、服務對象、服務量
        、預期績效、實施期程、經費來源。
      2.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概算數、自籌金額、
        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
9
九、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八條所定各單位或人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向所在地方政府提出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
(一)雇主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試作業,需評
      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二)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三)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之協助。
(五)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六)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七)因職業災害致殘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八)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
(九)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個案流程及原則如附件四。
10
十、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之訪視及審核工作,應依本會提供
    之專家學者名冊邀請擔任輔導委員,並提供下列諮詢及服務:
(一)提供企業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諮詢服務。
(二)配合申請補助個案之實際需要,會同訪視及提供相關專業適應協助
      。
(三)提供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之訪視、規劃、設計之專業協助及指導等工
      作。
(四)協助企業從安全性、生產力、成本效益等面向考量,以最有利方式
      進用身心障礙者。
11
十一、地方政府得徵選具職務再設計評估、研發、設計、改良、改裝及製
      作能力之機構或團體,擔任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以協助身心障礙
      者順利及穩定就業。
      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身心障礙者相關研究之學術單位、政府機關、民間機構或團
        體,具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之評估、研發、設計、
        改良、訓練之執行能力者。
  (二)經核准立案之下列非營利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
        1.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
        2.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定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
  (三)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及醫療機構。
      專案單位應設有以下人員:
  (一)督導人員一人: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醫學
        工程、人因工程、工業工程、工(商)業設計等相關系所畢業,
        具備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擔任,負責督導、聯繫與推動業務
        。
  (二)業務執行人員二人:大學院校人因工程、醫學工程、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工業工程、工(商)業設計、職能治療、
        物理治療、語言治療、社會工作、特殊教育等相關系所畢業,並
        具備三年以上職務再設計或輔具相關服務經驗者。
12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得將個案轉介至專案單位:
  (一)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無法於市面上直接購得,需專業研發、設
        計及製作之個案。
  (二)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於購得後需再經改良安裝或使用訓練之個
        案。
  (三)職務再設計改善情形複雜之個案。
  (四)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轉介之個案。
13
十三、專案單位受理個案轉介後,應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訪視,並於接案後十五日內將改善內
        容、方式、製作期程及所需費用等項目,報請地方政府核定後辦
        理。
  (二)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
        改良、改裝、製作及維修等工作。
  (三)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個案基本資料、個案服務單
        位基本資料、個案就業問題診斷與分析、職務再設計改善及製作
        流程、改善及製作項目與金額、職務再設計前後效益評估及圖片
        、照片等資料。
  (四)個案後續追蹤、輔導,並於完成個案改善後,報請地方政府派員
        查驗等事宜。
  (五)輔具使用訓練及試用評估。
  (六)接受地方政府輔具回收後之維修及再利用。
14
十四、地方政府應建立輔具回收機制,再行利用所補助之輔具。
      接受補助之就業輔具具重複使用性,且為全額補助,經審查會議決
      議應予回收者,該輔具於二年內因個案離職、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
      、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服務時,且受補助單位無法再進用有相同輔
      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將該輔具報請地方政府回收,以備身心障
      礙者轉換職場後重複使用。
      接受補助之視覺障礙輔具具重複性使用,且為全額補助,於職位四
      年內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服務時,受補助單位無法再進用有
      相同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將該輔具歸還地方政府。
15
十五、地方政府應派員訪查個案補助款使用情形,並追蹤身心障礙者就業
      等後續狀況及填列滿意度調查表。
      接受補助單位,經地方政府發現未依相關法規執行或虛報、浮報等
      情事,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視情節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並
      追回全部或部分已補助之經費。
16
十六、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後,應
      填具領款收據辦理撥款程序。
      地方政府領款後應存入專為接受本會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計畫而設立
      之專戶存款,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
      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計畫執行完成時
      ,賸餘經費連同其他收入繳回就服中心辦理結案。
      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
      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
      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
      ,報就服中心核准後始得辦理。
      接受地方政府委託或補助之承辦單位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
      關規定負責辦理。
      地方政府自辦、委託或補助之案件,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其支出憑
      證及記帳憑證,由各地方政府審核、保管、備查。
      地方政府自辦、委託或補助案件所支付之經費,有不合規定之支出
      ,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就服中心審核結果予以
      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指定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
      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就服中心。
17
十七、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應於每年一月
      及七月將執行概況報本會及就服中心,經費結報時應檢附執行成果
      報告,內容應包括核定之年度計畫、辦理情形、督導、檢討及建議
      等事項。
      就服中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本會組成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訪視(評鑑)小組,定期針對接
      受本會補助之地方政府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及補助經費之帳目進行
      抽查,考核結果評定優良之地方政府,有功人員應予獎勵,就服中
      心並得調高次年補助比率;執行不力者,由地方政府列入年度考核
      成績參考,就服中心並得調降次年度補助比率。
18
十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就服中心及各地方政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