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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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採事前審核原則,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向
    轄區就服中心提出申請,就服中心於七月底前審核下一年度計畫及經
    費,申辦及經費核撥流程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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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八條所定各單位或人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向所在地方政府提出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
(一)雇主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試作業,需評
      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二)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三)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之協助。
(五)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六)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七)因職業災害致殘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八)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
(九)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個案流程及原則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