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98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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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所稱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項目如下: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
      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指為增加、維持、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
      能力之輔助器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手語翻譯、視力協助
      、改善交通工具等。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特性,分派適
      當工作,包括: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
      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六)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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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職務再設計方法
        與設備。
      2.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協調解決執行職務再設計相關問題。
      3.蒐集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及具職務再設計評估、研發、設計、改
        良、改裝及製作能力之機構或團體名單,函送各地方政府參考運
        用。
(二)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1.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經費核撥、計畫管考、績效彙整等
        事項。
      2.協助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服務業務推動。
      3.選派具相關經驗人員擔任地方政府輔導委員及參與審查會議。
      4.推薦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單。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1.調查轄區內職務再設計需求,研訂職務再設計實施計畫自行或委
        託辦理。
      2.聘請職務再設計輔導委員。
      3.視轄區供需狀況,辦理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之甄選委託事宜。
      4.依工作流程受理個案申請補助並完成審核。
      5.核撥申請案件補助經費並追蹤後續就業及使用情形。
      6.辦理成果發表、參訪觀摩等相關活動。
      7.提報前一年度執行情形、當年度季報表及辦理成效。
(四)專案單位:
      1.受理地方政府之個案轉介。
      2.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訪視,將改善內容、方式、製作期程
        及所需費用等,報請地方政府核定。
      3.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改善、輔具使
        用訓練與後續追蹤輔導工作。
      4.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及經費請領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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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身心障礙者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八條所定各單位或人員,有以下情
    形之一者,得向所在地方政府提出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
(一)雇主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試作業,需評
      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二)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三)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之協助。
(五)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六)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七)因職業災害致殘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八)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
(九)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個案流程及原則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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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方政府得徵選具職務再設計評估、研發、設計、訓練、改良、改
      裝及製作能力之機關(構)或團體,擔任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
      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明定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並核
        准立案之非營利財團或社團法人身心障礙機構及團體。
  (二)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及醫療機構。
      專案單位應置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業務執行人員至少二人,其人
      員遴用資格應為大學校院人因工程、醫學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
      程、電子工程、工業工程、工(商)業設計、職能治療、物理治療
      、語言治療、復健諮商、社會工作及特殊教育等相關系所畢業,並
      具備二年以上職務再設計或輔具相關服務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