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2
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規
    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一)、製造業、營造業及養護機構看護工部分(如附表一):
      ┌────────┬──────────────────┐
      │事            項│基                                準│
      ├───┬────┼──────────────────┤
      │壹、飲│一、飲用│(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
      │    食│    水之│      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供應│(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
      │      │        │      水等)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
      │      │        │      示以資識別。                  │
      │      ├────┼──────────────────┤
      │      │二、餐廳│(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理│
      │      │    、廚│      ,且應有充分照明、通風、防止蚊│
      │      │    房(│      、蠅、蟑螂、老鼠等之設施。    │
      │      │    如設│(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
      │      │    置應│(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前│
      │      │    符合│      其所使用餐具應特別單獨處理,不│
      │      │    之標│      得與其他外國人混合使用。      │
      │      │    準)│(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以│
      │      │        │      上)之安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發生│
      │      │        │      時逃生之需。                  │
      │      │        │(五)餐廳、廚房與衛生、化糞處理設備│
      │      │        │      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衛生沖水│
      │      │        │      式廁所不在此限)。            │
      │      │        │(六)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作│
      │      │        │      成紀錄。                      │
      │      ├────┼──────────────────┤
      │      │三、伙食│(一)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
      │      │        │      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
      │      │        │      衛生、足夠且等價。            │
      │      │        │(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
      │      │        │      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
      │      │        │      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外國人│
      │      │        │      人數未滿三十人,應斟酌外國人多│
      │      │        │      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三十人以上│
      │      │        │      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
      │      │        │      員會,伙食委員人數三分之二由外│
      │      │        │      國人擔任。                    │
      ├───┼────┼──────────────────┤
      │貳、住│一、宿舍│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之│
      │    宿│    通道│寬度在兩側有寢室應為一點六公尺以上,│
      │      │        │其他為一點二公尺以上;同一樓層內之居│
      │      │        │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地下層│
      │      │        │時為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寬度為一點二公│
      │      │        │尺。通道及消防設施,均應以外國人易懂│
      │      │        │之文字標示,並標明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
      │      │        │向。                                │
      │      ├────┼──────────────────┤
      │      │二、宿舍│(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性│
      │      │    不得│      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或│
      │      │    設置│      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存場所│
      │      │    於以│      。                            │
      │      │    下工│(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
      │      │    作場│(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或│
      │      │    所內│      粉塵之作業場所。              │
      │      │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附│
      │      │        │      近場所。                      │
      │      ├────┼──────────────────┤
      │      │三、居住│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提供外國人居│
      │      │    面積│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外國│
      │      │        │人人數,每人應在三點二平方公尺以上。│
      │      ├────┼──────────────────┤
      │      │四、宿舍│(一)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每│
      │      │    應設│      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便池│
      │      │    置合│      數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
      │      │    乎規│      原則。                        │
      │      │    定之│(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
      │      │    廁所│      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      │    、盥│      。                            │
      │      │    洗設│(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熱│
      │      │    備  │      水供應設施。                  │
      │      │        │(四)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
      │      │        │      並注重其隱私。                │
      │      ├────┼──────────────────┤
      │      │五、隔離│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
      │      │    措施│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六、訂定│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易│
      │      │    外國│懂文字公布。                        │
      │      │    人住│                                    │
      │      │    宿管│                                    │
      │      │    理規│                                    │
      │      │    則  │                                    │
      │      ├────┼──────────────────┤
      │      │七、保護│雇主應負擔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
      │      │    外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      │    人人│,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外國人住宿地點│
      │      │    身安│確有設置監視設施之必要者,亦同。    │
      │      │    全  │                                    │
      ├───┼────┼──────────────────┤
      │參、管│一、訂定│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
      │    理│    外國│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播電│
      │    方│    人生│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
      │    面│    活須│,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其易懂語言說明之│
      │      │    知,│。                                  │
      │      │    環境│                                    │
      │      │    介紹│                                    │
      │      │    及設│                                    │
      │      │    備使│                                    │
      │      │    用說│                                    │
      │      │    明  │                                    │
      │      ├────┼──────────────────┤
      │      │二、雇主│(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
      │      │    或其│      ,至少設置一人。              │
      │      │    委任│(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      │    之私│      者,至少設置二人。            │
      │      │    立就│(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每增加│
      │      │    業服│      聘僱一百人,至少應增設一人。  │
      │      │    務機│                                    │
      │      │    構,│                                    │
      │      │    應設│                                    │
      │      │    置外│                                    │
      │      │    國人│                                    │
      │      │    生活│                                    │
      │      │    照顧│                                    │
      │      │    服務│                                    │
      │      │    人員│                                    │
      │      ├────┼──────────────────┤
      │      │三、聘僱│(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      │    外國│      者,至少應有一人具有雙語能力。│
      │      │    人中│(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
      │      │    應配│      者,至少應有二人具有雙語能力。│
      │      │    置具│(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每增加│
      │      │    有雙│      聘僱一百人者,至少應增加一人具│
      │      │    語(│      有雙語能力。                  │
      │      │    即華│                                    │
      │      │    語及│                                    │
      │      │    該等│                                    │
      │      │    外國│                                    │
      │      │    人母│                                    │
      │      │    國語│                                    │
      │      │    )能│                                    │
      │      │    力人│                                    │
      │      │    員  │                                    │
      │      ├────┼──────────────────┤
      │      │四、辦理│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在華工作│
      │      │    「職│期間應遵守之法令                    │
      │      │    前講│                                    │
      │      │    習」│                                    │
      │      ├────┼──────────────────┤
      │      │五、休閒│(一)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提│
      │      │    設施│      供適當休閒設施。              │
      │      │    及宗│(二)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應│
      │      │    教信│      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教信│
      │      │    仰場│      仰之資訊。                    │
      │      │    所之│                                    │
      │      │    設置│                                    │
      │      ├────┼──────────────────┤
      │      │六、雇主│(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處│
      │      │    應設│      理外國人管理、伙食及住宿問題,│
      │      │    置及│      並專責處理。                  │
      │      │    公告│(二)雇主應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
      │      │    申訴│      府諮詢服務中心及本會職業訓練局│
      │      │    處理│      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訴機制。    │
      │      │    機制│(三)雇主應公告外籍勞工諮詢 24 小時│
      │      │    。  │      保護專線(1955  專線)資訊。  │
      └───┴────┴──────────────────┘
(二)、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部分(如附表二)
      ┌────────┬──────────────────┐
      │事            項│基                                準│
      ├───┬────┼──────────────────┤
      │壹、飲│一、飲用│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
      │    食│    水  │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      │二、杯具│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      │三、伙食│(一)外國人自費雇主提供伙食者,應確│
      │      │        │      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      │        │(二)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應尊重│
      │      │        │      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
      ├───┼────┼──────────────────┤
      │貳、住│一、居住│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與衛生。  │
      │    宿├────┼──────────────────┤
      │      │二、隔離│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
      │      │    措施│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三、緊急│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國│
      │      │    事故│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話、逃生路│
      │      │    處置│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
      ├───┼────┼──────────────────┤
      │參、保│保護外國│雇主應善盡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
      │    護│人人身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    外│全      │,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
      │    國│        │                                    │
      │    人│        │                                    │
      │    人│        │                                    │
      │    身│        │                                    │
      │    安│        │                                    │
      │    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