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外國人入國三日內通報,
    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2
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規
    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一)、製造業、營造業、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及養護機構看護工部分(
        如附表一):
        ┌────────┬─────────────────┐
        │事     項       │基     準                         │
        ├───┬────┼─────────────────┤
        │壹、飲│一、飲用│(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
        │    食│    水之│      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供應│      。                          │
        │      │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
        │      │        │      用水等)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
        │      │        │      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      │二、餐廳│(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
        │      │    、廚│      理,且應有充分照明、通風、防│
        │      │    房(│      止蚊、蠅、蟑螂、老鼠等之設施│
        │      │    如設│      。                          │
        │      │    置應│(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      │    符合│(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
        │      │    之標│      前其所使用餐具應特別單獨處理│
        │      │    準)│      ,不得與其他外國人混合使用。│
        │      │        │(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
        │      │        │      以上)之安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
        │      │        │      發生時逃生之需。            │
        │      │        │(五)餐廳、廚房與衛生、化糞處理設│
        │      │        │      備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衛生│
        │      │        │      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
        │      │        │(六)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
        │      │        │      作成紀錄。                  │
        │      ├────┼─────────────────┤
        │      │三、伙食│(一)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
        │      │        │      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
        │      │        │      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      │        │(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
        │      │        │      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      │        │      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        │      外國人人數未滿三十人,應斟酌│
        │      │        │      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
        │      │        │      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國│
        │      │        │      人共組伙食委員會,伙食委員人│
        │      │        │      數三分之二由外國人擔任。    │
        ├───┼────┼─────────────────┤
        │貳、住│一、宿舍│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
        │    宿│    通道│之寬度在兩側有寢室應為一點六公尺以│
        │      │        │上,其他為一點二公尺以上;同一樓層│
        │      │        │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      │        │(地下層時為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寬度│
        │      │        │為一點二公尺。通道及消防設施,均應│
        │      │        │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標示,並標明緊急│
        │      │        │事故時之疏散方向。                │
        │      ├────┼─────────────────┤
        │      │二、宿舍│(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
        │      │    不得│      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
        │      │    設置│      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
        │      │    於以│      存場所。                    │
        │      │    下工│(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
        │      │    作場│(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
        │      │    所內│      或粉塵之作業場所。          │
        │      │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
        │      │        │      附近場所。                  │
        │      ├────┼─────────────────┤
        │      │三、居住│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提供外國人│
        │      │    面積│居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
        │      │        │外國人人數,每人應在三點二平方公尺│
        │      │        │以上                              │
        │      ├────┼─────────────────┤
        │      │四、宿舍│(一)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
        │      │    應設│      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      │    置合│      便池數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
        │      │    乎規│      以上為原則。                │
        │      │    定之│(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
        │      │    廁所│      ,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
        │      │    、盥│      原則。                      │
        │      │    洗設│(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
        │      │    備  │      熱水供應設施。              │
        │      │        │(四)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
        │      │        │      ,並注重其隱私。            │
        │      ├────┼─────────────────┤
        │      │五、隔離│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
        │      │    措施│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六、訂定│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
        │      │    外國│易懂文字公布。                    │
        │      │    人住│                                  │
        │      │    宿管│                                  │
        │      │    理規│                                  │
        │      │    則  │                                  │
        │      ├────┼─────────────────┤
        │      │七、保護│雇主應負擔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
        │      │    外國│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      │    人人│規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外國人住│
        │      │    身安│宿地點確有設置監視設施之必要者,亦│
        │      │    全  │同。                              │
        ├───┼────┼─────────────────┤
        │參、管│一、訂定│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
        │    理│    外國│(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
        │    方│    人生│播電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
        │    面│    活須│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其易懂語│
        │      │    知,│言說明之。                        │
        │      │    環境│                                  │
        │      │    介紹│                                  │
        │      │    及設│                                  │
        │      │    備使│                                  │
        │      │    用說│                                  │
        │      │    明  │                                  │
        │      ├────┼─────────────────┤
        │      │二、雇主│(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      │    或其│      者,至少設置一人。          │
        │      │    委任│(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      │    之私│      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
        │      │    立就│(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每增│
        │      │    業服│      加聘僱一百人,至少應增設一人│
        │      │    務機│      。                          │
        │      │    構,│                                  │
        │      │    應設│                                  │
        │      │    置外│                                  │
        │      │    國人│                                  │
        │      │    生活│                                  │
        │      │    照顧│                                  │
        │      │    服務│                                  │
        │      │    人員│                                  │
        │      ├────┼─────────────────┤
        │      │三、聘僱│(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      │    外國│      人者,至少應有一人具有雙語能│
        │      │    人中│      力。                        │
        │      │    應配│(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
        │      │    置具│      人者,至少應有二人具有雙語能│
        │      │    有雙│      力。                        │
        │      │    語(│(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每增│
        │      │    即華│      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應增加一│
        │      │    語及│      人具有雙語能力。            │
        │      │    該等│                                  │
        │      │    外國│                                  │
        │      │    人母│                                  │
        │      │    國語│                                  │
        │      │    )能│                                  │
        │      │    力人│                                  │
        │      │    員  │                                  │
        │      ├────┼─────────────────┤
        │      │四、辦理│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在華工│
        │      │    「職│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
        │      │    前講│染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制法、動│
        │      │    習」│物保護法等,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      │        │                                  │
        │      ├────┼─────────────────┤
        │      │五、休閒│(一)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
        │      │    設施│      提供適當休閒設施。          │
        │      │    及宗│(二)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      │    教信│      應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
        │      │    仰場│      教信仰之資訊。              │
        │      │    所之│                                  │
        │      │    設置│                                  │
        │      ├────┼─────────────────┤
        │      │六、雇主│(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
        │      │    應設│      處理外國人管理、伙食及住宿問│
        │      │    置及│      題,並專責處理。            │
        │      │    公告│(二)雇主應公告各直轄市、縣(市)│
        │      │    申訴│      政府諮詢服務中心及本部勞動力│
        │      │    處理│      發展署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訴機│
        │      │    機制│      制。                        │
        │      │    。  │(三)雇主應公告外籍勞工諮詢 24 小│
        │      │        │      時保護專線(1955  專線)資訊│
        │      │        │      。                          │
        │      │        │(四)雇主應公告警政署 110  全國報│
        │      │        │      案專線(含性侵害及人身傷害)│
        │      │        │      及 113  婦幼保護專線(含性侵│
        │      │        │      害、性騷擾防治諮詢)。      │
        └───┴────┴─────────────────┘
  (二)、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部分(如附表二)
        ┌────────┬─────────────────┐
        │事     項       │基     準                         │
        ├───┬────┼─────────────────┤
        │壹、飲│一、飲用│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
        │    食│    水  │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      │二、杯具│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      │三、伙食│(一)外國人自費雇主提供伙食者,應│
        │      │        │      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        │(二)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應尊│
        │      │        │      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
        ├───┼────┼─────────────────┤
        │貳、住│一、居住│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與衛生。│
        │    宿├────┼─────────────────┤
        │      │二、隔離│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
        │      │    措施│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三、緊急│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
        │      │    事故│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話、逃│
        │      │    處置│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
        ├───┼────┼─────────────────┤
        │參、管│一、保護│雇主應公告警政署 110  全國報案專線│
        │    理│    外國│(含性侵害及人身傷害)及 113  婦幼│
        │    方│    人人│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諮詢│
        │    面│    身安│),善盡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
        │      │    全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
        │      │        │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
        │      ├────┼─────────────────┤
        │      │二、法令│雇主應向外國人宣導在華工作期間應遵│
        │      │    宣導│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
        │      │    及風│健康法令、菸害防制法、動物保護法等│
        │      │    俗節│,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
        │      │    慶介│                                  │
        │      │    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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