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規
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養護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
工作及屠宰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一):
┌────────┬─────────────────────┐
│ 事項 │基準 │
├─┬──────┼─────────────────────┤
│ │一、飲用水 │(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
│壹│ │ 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飲│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
│食│ │ ,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
│ │ │ 別。 │
│ ├──────┼─────────────────────┤
│ │二、餐廳、廚│(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理,且應│
│ │房(如設置應│ 有充分照明、通風及防止蚊、蠅、蟑螂、│
│ │符合之標準)│ 老鼠等之設施。 │
│ │ │(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
│ │ │(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前,其所│
│ │ │ 使用之餐具應特別單獨處理,不得與其他│
│ │ │ 外國人混合使用。 │
│ │ │(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以上)之│
│ │ │ 安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逃生之需│
│ │ │ 。 │
│ │ │(五)餐廳、廚房及衛生、化糞處理設備間,應│
│ │ │ 距離三十公尺以上。但衛生沖水式廁所不│
│ │ │ 在此限。 │
│ │ │(六)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作成紀錄│
│ │ │ 。 │
│ ├──────┼─────────────────────┤
│ │三、伙食 │(一)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
│ │ │ 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
│ │ │ 等價。 │
│ │ │(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尊重外│
│ │ │ 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
│ │ │ 足夠且等價。外國人人數未滿三十人者,│
│ │ │ 應斟酌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在│
│ │ │ 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
│ │ │ 食委員會決定之,其中外國人不得少於伙│
│ │ │ 食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
├─┼──────┼─────────────────────┤
│ │一、宿舍通道│(一)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通道兩側│
│貳│ │ 有寢室者,其寬度應為一點六公尺以上;│
│、│ │ 其他情形者,為一點二公尺以上;同一樓│
│住│ │ 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宿│ │ (地下層時為未滿一百平方公尺)者,為│
│ │ │ 一點二公尺。 │
│ │ │(二)通道及消防設施,均應以外國人易懂之文│
│ │ │ 字標示,並標明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向。│
│ ├──────┼─────────────────────┤
│ │二、宿舍不得│(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
│ │設置之工作場│ 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或大量易燃性物│
│ │所 │ 質之放置或儲存場所。 │
│ │ │(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
│ │ │(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或粉塵之│
│ │ │ 作業場所。 │
│ │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附近場所│
│ │ │ 。 │
│ ├──────┼─────────────────────┤
│ │三、居住面積│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提供外國人居住使用│
│ │ │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外國人人數,每人│
│ │ │應在三點二平方公尺以上。 │
│ ├──────┼─────────────────────┤
│ │四、宿舍應設│(一)男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計算,│
│ │置合乎規定之│ 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廁│
│ │廁所、盥洗設│ 所便池數,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 │備 │ 為原則。 │
│ │ │(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計算,│
│ │ │ 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
│ │ │(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熱水供應│
│ │ │ 設施。 │
│ │ │(四)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並注重│
│ │ │ 其隱私。 │
│ ├──────┼─────────────────────┤
│ │五、隔離措施│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
│ │ │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六、訂定外國│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易懂文字│
│ │人住宿管理規│公告之。 │
│ │則 │ │
│ ├──────┼─────────────────────┤
│ │七、保護外國│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侵害│
│ │人人身安全 │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
│ │ │人隱私。外國人住宿地點確有設置監視設施之必│
│ │ │要者,亦同。 │
├─┼──────┼─────────────────────┤
│參│一、訂定外國│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含環境│
│、│人生活須知、│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播電臺節目簡介等│
│管│環境介紹及設│),在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
│理│備使用說明 │以其易懂語言說明之。 │
│ ├──────┼─────────────────────┤
│ │二、雇主或其│(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
│ │委任之私立就│ 設置一人。 │
│ │業服務機構,│(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
│ │應設置外國人│ 少設置二人。 │
│ │生活照顧服務│(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
│ │人員 │ ;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 ├──────┼─────────────────────┤
│ │三、聘僱外國│(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
│ │人中應配置具│ 少配置一人。 │
│ │有雙語(即華│(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
│ │語及該等外國│ 少配置二人。 │
│ │人母國語)能│(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
│ │力人員 │ ;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 ├──────┼─────────────────────┤
│ │四、辦理職前│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並介紹在華工作期間│
│ │講習及法令宣│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
│ │導 │法令、菸害防制法、動物保護法等,及我國風俗│
│ │ │節慶等資訊。 │
│ ├──────┼─────────────────────┤
│ │五、休閒設施│(一)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提供適當│
│ │及宗教信仰場│ 休閒設施。 │
│ │所之設置 │(二)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應提供外│
│ │ │ 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教信仰之資訊。 │
│ ├──────┼─────────────────────┤
│ │六、設置及公│(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處理外國│
│ │告申訴處理機│ 人管理、伙食及住宿問題,並專責處理。│
│ │制 │(二)雇主應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
│ │ │ 服務中心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機場諮詢服│
│ │ │ 務站等申訴機制。 │
│ │ │(三)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 │ 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
│ │ │(四)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全國報案專線(│
│ │ │ 含性侵害及人身傷害)及一一三婦幼保護│
│ │ │ 專線(含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諮詢)。 │
└─┴──────┴─────────────────────┘
(二)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部分(格式如附表二):
┌────────┬─────────────────────┐
│ 事項 │基準 │
├─┬──────┼─────────────────────┤
│壹│一、飲用水 │(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
│、│ │ 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飲│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食├──────┼─────────────────────┤
│ │二、伙食 │(一)應備清潔衛生餐具。 │
│ │ │(二)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
│ │ │ 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
│ │ │ 等價。 │
│ │ │(三)依外國人人數配備適當之船用烹飪設施。│
├─┼──────┼─────────────────────┤
│貳│一、船上居住│(一)位置儘可能考慮船舶之特性與需要,使外│
│、│ │ 國人能獲致最大量之新鮮空氣及光線。 │
│住│ │(二)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衛生,防│
│宿│ │ 止外國人暴露於有害健康水準或有危險之│
│ │ │ 虞之環境中。 │
│ │ │(三)臥室床鋪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1.每一外國人均應有其個人之床舖。但外國人無│
│ │ │ 住宿於船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 │ │2.床架及床板採用堅實、平滑、不易腐朽及潛藏│
│ │ │ 昆蟲之材料為之。 │
│ │ │(四)船上衛生設備應保持乾淨清潔。 │
│ ├──────┼─────────────────────┤
│ │二、臨時緊急│(一)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實施災害│
│ │安置 │ 應變措施,且漁船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 │ │ 市)政府下達避難命令時,外國人應配合│
│ │ │ 前往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安置處│
│ │ │ 所,或雇主準備之臨時安置處所。 │
│ │ │(二)雇主準備之臨時安置處所,應有適當之休│
│ │ │ 息空間及衛生設施,並準備足夠飲食。 │
│ ├──────┼─────────────────────┤
│ │三、隔離措施│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
│ │ │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四、緊急事故│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雇主應以外國人│
│ │處置 │易懂文字或語言向外國人介紹船上環境、求救電│
│ │ │話、救生設備放置地點及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
│ │ │施。 │
├─┼──────┼─────────────────────┤
│參│一、保護外國│(一)漁船上應配置符合船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人人身安全 │ 之救生及消防設備。 │
│管│ │(二)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
│理│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 │ │ 妥善保護外國人隱私。 │
│ ├──────┼─────────────────────┤
│ │二、辦理職前│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並介紹在華工作期間│
│ │講習及法令宣│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
│ │導 │法令、菸害防制法、動物保護法等,及我國風俗│
│ │ │節慶等資訊。 │
│ ├──────┼─────────────────────┤
│ │三、公告申訴│(一)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處理機制 │ 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
│ │ │(二)雇主應公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上緊急救│
│ │ │ 援電話一一八、警政署一一○全國報案專│
│ │ │ 線及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
│ │ │ 騷擾防治諮詢)。 │
└─┴──────┴─────────────────────┘
註: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而具備陸上住所或同時具備
陸上住所及船上住所者,應同時檢查其陸上及船上之生活環境。
(三)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三):
┌────────┬─────────────────────┐
│ 事項 │基準 │
├─┬──────┼─────────────────────┤
│壹│一、飲用水 │(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懂│
│、│ │ 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飲│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食├──────┼─────────────────────┤
│ │二、伙食 │(一)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確保伙│
│ │ │ 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 │ │(二)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
│ │ │ 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
├─┼──────┼─────────────────────┤
│貳│一、居住 │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衛生。 │
│、├──────┼─────────────────────┤
│住│二、隔離措施│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
│宿│ │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三、緊急事故│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國人易懂│
│ │處置 │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話、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
│ │ │措施。 │
├─┼──────┼─────────────────────┤
│參│一、保護外國│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並依性侵害│
│、│人人身安全 │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
│管│ │人隱私。 │
│理├──────┼─────────────────────┤
│ │二、法令宣導│雇主應向外國人宣導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
│ │及風俗節慶介│,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
│ │紹 │制法、動物保護法等,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 ├──────┼─────────────────────┤
│ │三、公告申訴│(一)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處理機制 │ 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
│ │ │(二)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全國報案專線及│
│ │ │ 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騷擾│
│ │ │ 防治諮詢)。 │
└─┴──────┴─────────────────────┘